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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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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670

發  行 人:林永裕
社務委員:王庭華、黃科銘、涂泰成、吳朝景、巫垂晃、陳錦芳、張長海
     梁詩桐、張景峰、陳清展、蔡得時、鄭明昌、歐良規、高 原
監  察 人:呂震世、施義芳、余 烈、周功台、周子劍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梁詩桐

副  社 長:巫垂晃、黃科銘

總  編 輯:拱祥生
營運總監:吳朝景

總  主 筆:張長海
本期主筆:黃崇哲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BOT檢討再出發

(本報訊)工程會表示政府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不會因為早期獎參個案的個別缺失而因噎廢食,仍將審慎樂觀地持續推動,協助各部會及縣市政府及民間投資企業辦理。

針對高鐵、高捷、台北巨蛋等案件執行缺失,工程會強調早在975月即已進行全面檢討,並於9711月提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修正草案,以杜絕過去執行缺失的重複發生。

工程會強調促參法除了沒有獎參條例有關強制收買規定外,已於促參法修正案,針對規劃評估過於樂觀問題,增修由工程會成立「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計畫規劃內容審核委員會」,強化促參案件先期規劃內容(特別是財務計畫)之務實性及合理性; 針對申請人以賄賂及不正當手段得標之情形,已參考行政程序法及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增訂「不當手段得標之廠商,應予撤銷其資格或解除終止契約」之規定;為加速處理個案協調委員會協調後仍有僵持不下之情形,工程會亦參酌立法委員建議,採納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之作法,由工程會設置「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爭議處理委員會」,進行履約調解,提供處理契約爭議的另一管道,以利爭議快速解決;針對生態環境破壞之疑慮,將透過前開審核委員會及投資契約應規範事項,強化公共利益之落實,諸如營運費率標準、調整時機及方式、風險合理分擔、環境影響分析以及住民意見之處理等。

工程會也表示,BOT既不是政府卸責的手段,也不是萬靈丹,不適宜的案件,就不宜採BOT方式辦理,應該由政府自籌預算支應,但若公共建設計畫具備計畫效益性,並經詳實評估具備財務可行性,又是百姓急需的,當然也不應該排除以BOT方式辦理的可能。

工程會強調,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為世界潮流,且具有減少財政支出、增加財政收入、創造就業機會等社會效益,故政策上仍將審慎樂觀繼續推動。此外,工程會已檢討過往機關執行缺失,加強防弊措施,研修促參法,故工程會呼籲朝野予以指教,早日完成修法之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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