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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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技師擔任古蹟建築「勞務主持人」之正當性 | |
自建築法施行以來,不當擴張建築物之定義,誤導大眾之認知。現行『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下稱本辦法)第6條規定,具建築師資格者,得申請列冊為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之勞務委任主持人,係不當剝奪土木技師等專業技師之工作權,已逾越本辦法母法即「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本法)立法意旨,若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命令不得抵觸法律』之規定,本辦法已屬於違法且不當之行政行為。 |
專訪台灣營建研究院李咸亨院長 編輯部 在一個乍暖還寒的午後,本報一行5人前往台灣營建研究院專訪李咸亨院長。在精研茶道的主人調製佳茗之際,站在大玻璃窗前眺望新店中興路上車龍呼嘯飛逝。遠方山嵐迭起,新葉交織墨綠,一幅迷人的初春景緻。院長室內的陳設則蘊涵著文化底蘊,專訪中,壁畫詩詞的典故也隨著主人娓娓道來的故事,穿梭於學術會議與作育英才間,也將土木工程鋪陳於一片詩書琴藝的園地內。財團法人台灣營建研究院以推動有關營建產業之國家策略與經營管理之研究服務為宗旨,並致力於聚合產、官、學、研,從事改善國內營建環境,以及提昇國內營建技術水準之研究發展。開創營建業新的局面,進一步加強國內營建業邁進國際市場之競爭能力,亦為追求目標之一。也是本會技師報顧問的李院長,去(97)歲8月接任新職。此行大家很好奇這個成立近乎三十年的營建業知識經濟龍頭,在新領導下如何引領風騷,再造土木營建風華。 |
陳錦芳 土木技師暨律師 在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或營造業法中,基於技師所從事之業務,與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等權利有密切之關係,因此對於技師之執業均有專任之規定。作者曾於技師報第514期說明之,惟其中有關技師專任規定之解釋函,因主管機關已再陸續發布函釋,故為便於各位先進理解,以下擬就技師執業專任相關規定,重新摘要製表並補充相關函文以利讀者參照,如有疏漏,仍期待各界先進不吝賜正為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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