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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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技師執行丙等營造業施工管理簽章辦法」之評議 | |
營造業法於民國92年公布施行,對丙等營造業以工地主任代替專任工程人員乙事,該法第66條訂有五年的落日條款,至97年屆滿。為因應技師人數可能不足,無法滿足市場上對專任工程人員的需求,因而主管機關,乃允許丙等營造業,除了得續聘技師任職營造業之方式外,也可以逐案委託技師簽章辦理。 |
陳正平 技師 一、前言 筆者曾於技師報第412期及585期撰文討論現行『結構混凝土設計規範』對於繫筋二端之彎鉤,未鉤住橫箍筋(圖一),而僅鉤住縱向柱主筋之綁紮方式對房屋結構柱所產生之安全疑慮。 |
應由土木技師辦理 呂學榮 技師 首先謹對TAF土木工程領域人員在這一年來的努力,與努力的成果表示敬佩之意。TAF邀請函中有提及「土木技師公會以各種管道強力質疑TAF乙事」,本文打算就這點發表看法,不過要說明的是,本人並非「各種管道」的成員。 |
房樹貴 技師 設例:趙一技師因受聘於甲營造廠,擔任「專任工程人員」期間,另服務於某顧問公司支領薪資,嗣為主管機關查覺,認為違反營造業法第34條第1項、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等規定,移送懲戒,懲戒決定為停止業務一年。趙一技師認為其與營造業間之契約關係為「委任契約」,甲營造廠之工程品質良好,渠並未違反技師法執業規定,而心有不甘,迭經訴願、行政訴訟等通常救濟程序,設均未獲勝訴。試問:趙一技師還有無救濟之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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