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歡迎您!! …113/04/13(星期六)本會召開第13屆第3次會員大會[下午1:00開始報到]/地點:國立台北科技大學中正館中正廳(台北市忠孝東路三段1號)。※為響應環保,大會手冊紙本僅印製500本,發完為止;現場另提供大會手冊電子檔QRcode,或於大會前2日自行至公會網站下載。謝謝!…

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日

廣告專線 :(02)8961-3968轉149
傳真:(02)2964-1159,2963-4076
地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二段37號A3
網址:http://www.twce.org.tw
E-mail:mail@twce.org.tw

NO.
631

發  行 人:林永裕
社務委員:王庭華、黃科銘、涂泰成、吳朝景、巫垂晃、陳錦芳、張長海
     梁詩桐、張景峰、陳清展、蔡得時、鄭明昌、歐良規、高 原
監  察 人:呂震世、施義芳、余 烈、周功台、周子劍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梁詩桐

副  社 長:巫垂晃、黃科銘

總  編 輯:拱祥生
營運總監:吳朝景

總  主 筆:張長海
本期主筆:張渝江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TAF試驗室土木工程測試領域報告簽署人

應由土木技師辦理

呂學榮 技師

首先謹對TAF土木工程領域人員在這一年來的努力,與努力的成果表示敬佩之意。TAF邀請函中有提及「土木技師公會以各種管道強力質疑TAF乙事」,本文打算就這點發表看法,不過要說明的是,本人並非「各種管道」的成員。

根據憲法第86條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考選銓定之,及同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於是定有律師法、會計師法及技師法等法律。而根據技師法第12條明定技師之執業範圍為辦理「本科技術事項之規劃、設計、監造、研究、分析、試驗等事務」,因此TAF認可試驗室之土木工程測試領域,其報告簽署人若非土木技師擔任似有爭議。因為,一項工程事前之規畫、設計,過程中之監造都已非技師不可,為何獨獨試驗結果的簽證,可以用非技師辦理。

再者,土木技師公會試驗室之成立先於TAF之前身CNLA,之前土木技師公會之試驗室一如各大學院校之試驗室一樣獲得各級政府之認可,CNLA成立之初,土木技師試驗室亦熱烈歡迎,紛紛加入。而CNLA成立後獲得公共工程委員會唯一的承認並挾其國家之財務及人才支援,使得各大學之試驗室及土木技師公會之試驗室漸漸式微。而TAF仍以認證係屬「自願性質」為理由,遇有試驗室與其自身之爭議或法律事件,即可以此點來規避法律之規範或責任。

然而,實施十餘年來,爭議的問題還是不斷,誠如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長兼TAF執行長 張滿惠女士,於混凝土科技季刊2008年七月份發表文章指出TAF實驗室營運之困境如以下五點。

 (1)公共建設案量減少,實驗室家數趨於飽和

TAF認證係自願性質,且實驗室申請認證門檻容易達到,故無法因實驗室數量飽和而拒絕申請,造成僧多粥少,競爭激烈之情形。

 (2)部分實驗室削價競爭,試驗品質堪慮

近年實驗室家數成長快速,部分實驗室為求生存開始削價競爭,部分實驗室為降低成本,不按標準程序執行試驗,試驗結果無法真實反應材料性質。

 (3)部分實驗室為求生存,採行不良之業務手段

    部分實驗室提供不符規定程序製作之不實報告服務廠商,以提高業務量,另外為打擊其他實驗室之信譽,以不當之資訊攻擊詆毀,造成實驗室間互信蕩然無存,競爭更加激烈。

 (4)實驗室地位與角色低落,技術/人力流失,認證維持不善

近年來實驗室間之激烈競爭狀況,形成近似劣幣驅逐良之狀況,使得實驗室之角色與地位逐漸淪為試驗報告的生產單位,而非公正之把關單位,造成人才難留之狀況。

 (5)實驗室對認證規範及土木領域規定不熟悉

 TAF持續調整實驗室認證及管理之相關規定,但部份實驗室之資訊不流通或是對相關認證及管理規定誤解,造成違反規定。

另外,令人質疑的,只要3年之經驗,就可簽署試驗報告,是不是表示護士在醫院服務3年就可當醫師,記帳人員在會計師事務所3年就可簽證財務報表。再來任何人都可開設土木工程測試領域之試驗室,這跟民國90年以前,任何人都可開設工程顧問公司有何不同?比對近年來亦蓬勃發展之TAF認證醫學檢驗實驗室及其主管機關衛生署,就可知道其作為有軒轘之別,衛生署怎麼可能允許TAF對非醫檢師認證進而簽署其醫事檢驗報告。

土木技師主管機關為行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師之養成、執業、獎懲都為其監管,且技師法第19條訂有技師不得有之行為,有完善之法律可以規範技師及其所執行之業務,若違反這些法令,公共工程委員會可以停其業,可以吊其照。技師又有足夠的學能涵養與訓練制度,自然試驗之品質可以提昇,國家建設的理念可以確保,張執行長所指出實驗室之困境可以解決。

或謂報告簽署人需技師,技師人數恐不敷試驗室之需求,事實上技師現有人數達8,000人,如果TAF有這樣的規定,自然可以吸引更多優秀的技師參與,以台灣世曦為例,技師人數約達600人。相信台灣世曦試驗室並不缺技師,又謂公家機關之試驗室可能缺技師簽證,但公家機構之試驗大都屬內部工程之品管驗證,並未有業務性質,這跟對外營業收取費用是不同的。非技師對外簽證試驗報告,從事業務,是否違背考試法、考試法施行細則及技師法第12條技師之業務與執業範圍,甚至違反憲法第86條及第15條之規定,均有疑義。TAFCNLA以來,或許成立之初宥於實驗室過少而大力推廣,然而實施已逾十年的時間了,是應該考慮回歸技師法的時候了,主管機關公共工程委員會更有義務來引導TAF合於相關法律之規定。

當然,TAF對於土木工程測試領域實驗室的努力與用心,我們都給予肯定,然而任何規章制度之實施,其所涉及層面是多面性的,尤其,應特別著重現行法憲制度之信賴者所付出之努力,這不只是法律問題,也是專業及道德問題。為此,陳述人於匆促之中提供如上述意見,請公共工程委員會及TAF長官斟酌,如有必要,亦請依行政程序法第155條舉行聽證,多方延攬社會各界意見,修定〝土木工程測試領域報告簽署人應具土木技師資格〞以符法令。

    Top   B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