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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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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613

發  行 人:林永裕
社務委員:王庭華、黃科銘、涂泰成、吳朝景、巫垂晃、陳錦芳、張長海
     梁詩桐、張景峰、陳清展、蔡得時、鄭明昌、歐良規、高 原
監  察 人:呂震世、施義芳、余 烈、周功台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陳錦芳
副  社 長:張長海、黃科銘

總 編  輯:拱祥生
總 主  筆:李順敏
營運總監:吳朝景
本期主筆:周子劍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提昇材料試驗室水準應實施技師簽證

憲法第86條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其目的在保障人民之生命、財產安全。準此,醫療機構或醫事檢驗所,必須由醫事檢驗師執業,為法所明定;然而公共工程品質之良窳,關乎大多數人民之生命、財產安全之營建工程材料品質試驗,至今卻未實施技師簽証。

目前行政院頒布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二條規定,僅要求各工程主辦機關,就工程材料委託試驗檢驗機構,須通過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即可。由於TAF僅對樣品負責,只重視試驗是否真正落實,而樣品取樣不在試驗室權責之內,因此現在一般試驗報告,實行結果不免產生試驗品質不等同於工地品質之不實情形,如此無異『重視送驗樣品之成果,忽略真正工程之品質』,捨本逐末,莫此為甚。

國內許多由政府推動成立之財團法人基金會,部份是政府高官為謀退休後能續領高薪而成立的,故監察院在民國93年,對國內各機關成立財團法人提出糾正,認為財團法人高階主管薪俸支出漫無標準,甚至高於總統或達院長級薪俸兩倍;此外,更有不少領取退休俸的公務人員,出任財團法人董監事執行長等職務,形同「領雙薪」的現象,據聞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亦有此現象。進而言之,TAF領雙薪或許不是罪惡,但TAF真正的問題,在於無法約束其成員低價搶標、惡性競爭、劣幣驅逐良幣,結果產生大量不實報告,而此不實報告之舉發,除非當場抓到,否則無法嚴懲。

技師法第十二條規定:『技師得接受委託辦理本科技術事項之規劃、設計…試驗之業務』;據了解,美國針對試驗室主管亦規定應具技師資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01.29(89)工程企字第89002050號函,亦稱『土木工程科技師執業範圍包含試驗業務』。然而,TAF規定,經該會認證之試驗室主管及報告簽署人資格,僅需參加TAF認同訓練機構舉辦,四天(三十小時)之試驗室測試主管訓練及格即可,如此簡略草率,與技師需要嚴格的養成教育、經過國家考試及格,復經兩年以上的工作經驗,才能正式執行試驗室業務,其嚴謹性豈能相提並論;惟目前工程會獨尊TAF,不同意技師公會成為營建領域之認證機構,實有捨專業不為之重大行政違失,日後公共工程品質不良,天災來臨、人命不保之時,工程會與TAF豈能一推了事。

又,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承接工程技術服務業務,應交由執業技師負責辦理,所為之圖樣及書表,應由該職業技師簽署,並依法辦理簽證」,亦即表示『如由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所屬之工程材料試驗室,所出具之報告,依法必須由執業技師負責簽證為之』。換言之,顧問公司所屬之工程材料試驗室所出具之報告,如未經技師簽證,即屬違反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之規定,依同法第29條,應予罰鍰或停業之處分。

綜上所述,為維護公共安全增進人民福址,國內公共工程之材料檢驗應交付給依技師法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附設試驗室辦理,工程材料之試驗應經技師簽證。因此,為提昇材料試驗室水準,本報建議:應將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5條第一項:「下列各類公共工程,應實施技師簽證:」,修正為「下列各類公共工程及其材料品質規格之試驗,應交付依技師法及工程技術顧問管理條例成立之試驗室,並實施技師簽證:」,以保障真正工程之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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