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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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仲裁不是洪水猛獸! | |
今年6月30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初審通過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去年7月4日增訂之工程採購履約爭議的仲裁前提:「機關不同意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的調解建議或方案」,放寬為「機關或廠商任一方,得因工程採購履約爭議,提付仲裁,另一方不得拒絕」;7月4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更將適用範圍從「工程採購」擴大至「工程、勞務採購」;原本希望可在立法院本會期院會最後一日,7月18日前通過修正,不幸臨門一腳,功敗垂成。其實,強制仲裁不是洪水猛獸,無端遭到莫名的抵制,十分可惜! |
黃建達/楊式昌/曹永端 四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摘要 山坡地開發將造成地形、地貌及生態環境等的改變,不當的開發則恐致水土資源流失、危害國民財產安全,政府立法明定開發山坡地應繳納適當規費(水土保持保證金、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及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期使土地能有效利用,並避免因不當開發而危及百姓安全。本文嘗試將實務上繳納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時所遇到的問題,配合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之解釋函文及法令規定,藉以釐清該項規費繳納之時機及認定標準等疑義。 |
張中原技師 為何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 廠商才可提付仲裁 政府採購法第第八十五條之一已於96年7月4日修正通過,採用「先協調後仲裁」原則來解決工程爭議。其出發點是在於希望工程爭議盡量以協調方式解決,若未能達成協議再由仲裁方式解決,以減少訴訟案件。但此條例中另註明『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為何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廠商才可提付仲裁。若廠商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就不可提付仲裁,此實為不平等條約應廢除。 |
災後建築物緊急鑑定 ﹝本報訊﹞省公會與台北市、全聯會及友會結構技師、建築師等,為響應512汶川地震災後建築物緊急鑑定,在本會鑑定委員會協助下,組成「512汶川震災建築物緊急鑑定技師團」,於97年6月22日由林永裕理事長、高原理事等親自率團前往汶川進行5天之鑑定工作。 |
葉榮晟 技師 公共建設和人一樣都有生命週期,從編列預算、規畫、設計、施工、使用到拆除等6個階段是它的生命週期,而公共建設「使用階段」的維護管理是很重要的卻常被忽略,需要再強化公共建設維護機制。民國89年間發生的高屏大橋斷橋事件,突顯出公共建設的維護管理的重要性,應建立起法規面,賦予各主管機關責任去重視,從而推動人本、優質及永續的公共建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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