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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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日本因應營建物價高漲之措施 闕壯陞技師 國內營建物價自民國95年以來即有明顯的上漲,造成施工中承包商嚴重的負擔,因而引發營造公會發動停工以示抗議,雖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97年6月5日已頒布「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但相較於營造工會的期望還是有很大的落差。由於物價高漲是各國面臨的問題,本文將介紹日本政府目前因應的措施作為參考。 日本國土交通省對於建設產業及不動產業原訂有公共工事標準請負契約約款、建設工事標準請負契約約款等,做為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發包工程契約之依據(參見:http://www.mlit.go.jp/sogoseisaku/1_6_bt_000092.html),並定期提供主要建設材料之價格調査結果(參見:http://www.mlit.go.jp/report/press/sogo14_hh_000019.html)。 以位於日本靜岡縣掛川市之建設工事請負契約約款為例,針對物價上漲導致承包商得以獲得的物價調整金額計算於契約第25條有詳細的規定,概述如下: 雙方契約簽訂超過12個月且剩餘工期尚有2個月以上之工程,得依下列方式獲得物調補償:物調金額= (變動後單價-變動前單價) x數量 - 變動前單價x數量x0.015 例如:某工程契約金額原為2億元,物價變動前剩餘工程費約為8,000萬元,考慮物價變動後剩餘工程費調整為8,400萬元,其中差額為400萬元扣除變動前工程費8000萬元*0.015=120萬元,則物調金額為280萬元,整體契約金額變更為2億280萬元。 但近年營建物價明顯的上漲,日本政府原有的物調補貼方式亦無法滿足承包商的要求,因此日本政府於平成20年6月16日(民國97年6月16日)起,對建設工事標準請負契約約款中第25條第5項中關於工期內主要工程材料之物調辦法,頒布「単品スライド条項」之修訂,玆概述如表1。 表1「単品スライド条項」之修訂概要
附圖 物調金額計算方式(詳參考文獻3)
相較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97年6月5日頒布之補貼原則,比較如下表所示: 表2 國內與日本新公佈物調補貼方式比較
參考文獻 1. 新訂公共工事標準請負契約約款の解說,建設業法研究會,1996年5月24日。 2. 資材価格の急激な変動に伴う掛川市建設工事請負契約約款第25条第5項(単品スライド条項)の運用について, http://lgportal.city.kakegawa.shizuoka.jp/mpsdata/web/10241/slide.pdf。 3. 愛知縣単品スライド条項の適用について,http://www.pref.aichi.jp/000001644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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