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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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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591

發  行 人:林永裕
社務委員:王庭華、黃科銘、涂泰成、吳朝景、巫垂晃、陳錦芳、張長海
     梁詩桐、張景峰、陳清展、蔡得時、鄭明昌、歐良規、高 原
監  察 人:呂震世、施義芳、余 烈、周功台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陳錦芳
副  社 長:張長海、黃科銘

總 編  輯:拱祥生
總 主  筆:李順敏
營運總監:吳朝景
本期主筆:周坤賢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都市更新工作政府應有更積極作為

都市就像人一樣,會有逐漸老的一天,舊有都市社區常見建物窳陋、防火空間不足、道路狹小彎曲,生活機能不佳。都市更新工作就是都市脫胎換骨的手術,是台灣都市再生、邁向先進國家的必經路程,除了能帶動內需產業外,也帶給人民安全、便利、舒適的居住環境。在新政府希望創造產業升級,帶給人民幸福的期許下,都市更新工作應列為首要任務,這同時也是台灣土木產業再起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在參加了多次營建署所推動的都市更新座談及教育訓練,參與者包括了地主、村里長、建商、專業技師、開發商、投資銀行等,不僅參加的人數非常踴躍,包括產、官、學各界皆殷殷企盼都市更新能順利推動,改善人民生活品質。歸結目前都市更新成效不顯著的最大障礙在於拆遷問題,也就是所謂『釘子戶』問題,究其根本在於政府公權力不彰,沒有執行力,在現行尚稱完備的法令制度以及全民引頸企盼政府大破大立,政府仍然拿不出魄力解決釘子戶拆遷問題,是目前都市更新道路上的一顆巨大絆腳石。

自民國87年11月11日公布都市更新條例以來,到民國97年即將屆滿十年,其間經歷多次修正,在今年1月16日的重大修正有其劃時代的突破,為都市更新工作開啟了一道曙光以及注入無窮的信心。在本次修正的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有關拆遷土地改良物規定,自公告後限期30日內由其所有權人自行拆除遷移,『逾期不拆除或遷移者,實施者(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機關、機構或團體)得予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正所謂萬事具備只欠東風,有效解決釘子戶問題,就是都市更新工作的東風。法有明言,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之義務,各級主管機關從承辦人員至主管官員皆應積極任事,認真執行本項「義務」,既然法令及人民賦予縣(市)政府這一尚方寶劍,執行人員理應排除萬難善加利用此智慧之劍,披荊斬棘為都市更新工作豎立典範及開闢康莊大道。

都市更新包括重建、整建、維護等三大區塊,目前台北市著名建物拆除重建包括有仁愛路圓環原財神酒店,八德路東興大樓以及敦化南京路口原台北金融中心等。土木技師在都市更新過程中應扮演更積極的推手,土木工程本來就是民生工程,都市更新工作內容更是土木技師的拿手項目,從居民協調、社區整體規劃、老舊建物拆除、公共設施規劃、舊有地下室打除重建,舉例而言,舊有地下室二樓變成三樓,污水管線更新、大樓建築結構,無一不是土木工程人員之專長項目,況且土木工程師以溝通協調見長,必定能充份發揮所長。

水能載舟亦能覆舟,都市更新條例亦非全無改進之處,有關都市更新條例第27條要求都市更新範圍內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應」一律參加更新。本條文規定存在許多模糊空間,讓有心人士得以上下其手,以小綁大,以私有地佔公家機關用地的便宜,此部份須由都市更新審核單位妥為把關,一切以回歸都更條例總則所言,都市更新最大目的在於增進公共利益、復甦都市機能及改善居住環境為依歸。

都市更新工作是一個國家能持續進步的重要指標,也是政府勢在必行的工作,更是全民共識。政府除了一方面要積極任事,縮短審查時程,執行公權力拆除釘子戶,另一方面亦應以增進公共利益作為審核都市更新案件之準據。都市更新、都市再造是土木工程的重要一環,土木技師身為土木工程的最重要角色,亦應積極參與都市更新工作,期盼都市更新工作能水到渠成,造福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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