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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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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行  人:洪啓德
社務委員:黃騰輝、陳玫英、伍勝民、黃武龍、陳錦芳、周子劍、蔡震邦
     林景棋、拱祥生、呂震世、謝祥樹、楊高雄、高 原、杜明星
監  察  人:施義芳、陳清展、鄭明昌、陳菁雲、巫垂晃
社  長:陳玫英

副  社  長:黃騰輝、拱祥生

總  編  輯:楊耀昇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伍勝民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林祐全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台灣營造廠分等與評鑑之探討

台灣做為一個高度發展的國家,營建事業一直是經濟發展的重要引擎之一。在營建領域,營造廠的角色至關重要,其所承攬的工程品質與執行效率,直接影響著國家的基礎設施和經濟發展。然而,營造廠分等與評鑑問題一直是業界與政府關注的焦點,值得大家探討其中的挑戰和潛在解決方案。

針對目前台灣營造廠分等制度乙節,依據營造業法,分「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而綜合營造業又區分為「甲、乙、丙」三種等級。分等的依據,主要包括資本額、執行工程業績案量金額及評鑑等;升等條件為1.乙等綜合營造業必須由丙等綜合營造業有三年業績,五年內其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並經評鑑二年列為第一級者;2.甲等綜合營造業必須由乙等綜合營造業有三年業績,五年內其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並經評鑑三年列為第一級者。然而,這樣的制度是否能夠全面反應營造廠的實際能力,一直以來,都是討論的議題。

再談現行營造廠的評鑑方式,依據營造業評鑑辦法之認定基準表:評鑑項目,「包括工程實績、施工品質、組織規模、管理能力、專業技術研究發展及財務狀況」;評定報告書,係由營造業,向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辦理營造業評鑑之機關(構)、公會團體申請發給;營造廠的評鑑標準,直接影響其分等結果。

然而,目前評鑑標準的不確定性,是一個普遍存在的問題。政府機關雖然會制定一定的評鑑標準,但在實際應用中,標準的解釋和評估方式,仍然存在主觀性,容易產生不公平或不透明的情況。這種不確定性,不僅增加了營造廠的營運風險,也降低了整個行業的競爭公平性。此外,現行的評鑑體系中,文件評估佔有相當大的比重,這種過度依賴文件而非實際工程表現的方式,存在著一些弊端。有些營造廠可能將重心放在迎合評鑑標準上,而不是在實際工程項目中展現專業能力。這樣的作法,有可能影響到工程的實際品質和進度。

為了解決上述營造廠評鑑的問題,本報以為,可以考慮以下方案:1.明確評鑑標準與指引:政府應該制定更明確相應的指引評鑑標準,以協助營造廠更容易理解評鑑標準,並降低評鑑標準的主觀性,確保其公正和透明;2.建立實地考察機制:營造廠評鑑不僅僅依賴文件和資料,更應強調實地考察。建議政府應設立專業的考察小組,實地了解營造廠的運作情況、工地管理、人員素質等實際表現,進一步確保評鑑結果的真實性; 3.鼓勵技術創新和專業培訓:營造廠應當積極參與技術創新,提高自身在營建行業中的競爭力。政府可以通過提供獎勵措施,鼓勵營造廠投入科技研發,提升施工效率和工程品質。同時,應加強專業培訓,提高營造廠管理層和施工人員的專業素質;4.建立業界自律機制:鼓勵營造廠自發性加強內部管理,形成行業自律機制,推動營造廠自行檢討和提升,進一步提升整個行業的專業水平。

綜上所述,台灣營造廠分等與評鑑問題,是一個複雜而具有挑戰性的課題。但相信透過明確評鑑標準、建立實地考察機制、鼓勵技術創新和專業培訓以及行業自律的強化,有望進一步提升營造廠評鑑體系的公正性、透明度和有效性,更可以有效地推動營造廠提升自身水準,確保工程品質、降低工安的發生率,進而使台灣的營建產業更加穩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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