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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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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行  人:洪啓德
社務委員:黃騰輝、陳玫英、伍勝民、黃武龍、陳錦芳、周子劍、蔡震邦
     林景棋、拱祥生、呂震世、謝祥樹、楊高雄、高 原、杜明星
監  察  人:施義芳、陳清展、鄭明昌、陳菁雲、巫垂晃
社  長:陳玫英

副  社  長:黃騰輝、拱祥生

總  編  輯:楊耀昇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伍勝民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黃騰輝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法人以自有資金辦理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本報訊】關於有媒體報導,法人以自有資金辦理採購,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議題,工程會說明依採購法之規定,法人以其自有資金辦理採購,不適用採購法。」

查採購法所稱之機關,依該法3之規定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不包括法人團體(1:政府採購法第3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而法人團體何時應適用採購法,則另於4條及第5為規定。法人團體僅於符合採購法所定的特定條件時,始適用採購法。

又,法人團體以自有資金辦理採購,非屬採購法4條第1所規定應適用該法之範圍(2:政府採購法第4條第1項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爰法人以自有資金辦理採購,不適用採購法。(摘自工程會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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