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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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 | |
終結球員兼裁判制度 今(112)年9月7日台北市中山區大直街94巷多棟民宅發生傾斜意外,其中一棟公寓一樓塌陷、瞬間變成地下室。媒體報導,當地住戶自今年工地連續壁開始施工,住家就發生牆壁龜裂磁磚剝落等現象,經向市府陳情均無下文。最後於今年7月6日,都發局函覆陳情住戶的公文曝光,內容白紙黑字,明確寫道:「旨揭損鄰疑義事件。經建方會同監造方現場會勘,認定危害標的無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認定非屬施工損害,依『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建築工程得繼續施工,本局不予列管。」 又,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第六條規定,都發局受理申請後,應通知建方會同監造方依下列規定辦理: 由於建方是致災方,由致災方來製作初步安全認定書及損害責任歸屬初步認定書,社會批評顯有球員兼裁判之嫌。 基泰建設大直建案,依媒體報導,施工災變於44天前施工監測即已達到警戒值與行動值,監造建築師理應依據建築師法第18條第3款規定「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查核連續壁品質,監督施工廠商嚴密注意監測紀錄達到行動值時,應立即要求廠商停工並採取補強防範措施,以避免災害發生。 前述該建案,監造建築師未在監測資訊達到行動值時,要求施工廠商採取補強措施,有二點原因:不是監造人怠忽職守監造不實;就是建築師地工專業不足。外傳,建築師為規避監造責任,居然宣稱連續壁是假設工程,故不需監造。眾所周知,假設工程是施工階段之臨時措施,完工後就要拆的一乾二淨。從發明連續壁工法至今,除了施工時發生災變,豈有人會在完工後把連續壁拆除。 又查,建築法第4條:「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蓋連續壁在施工時雖有擋土支撐功能,但在完工後即為地下室外牆,係屬建築物地下室結構。稱連續壁為假設工程,實為文過飾非,推卸責任。 大地及結構工程實非屬建築師專業,依建築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交由結構專業技師監造;而營建署指鹿為馬,稱建築師為建築物唯一監造人,讓不具結構專業之建築師來監造建築結構。如果營建署不肯亡羊補牢,依法行政,讓結構專業技師於現場實際監造建築物結構,類似大直施工災變,將不斷的發生。 為導正球員兼裁判之謬誤,本報建議:應修正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規定發生損鄰事件時,建管處應會同受災戶、建方、監造方及公正第三方辦理會勘。建管處可比照工務局大地工程處「水保服務團」組織,邀請土木技師公會、結構技師公會、大地技師公會,推薦富有經驗技師成立「損鄰事件服務團」,擔任公正第三方。會勘後,受委託之公正第三方單位出具『損害責任歸屬初步認定書』、『初步安全認定書』,暨『損害責任歸屬初步認定書』。因為有技師公會代表公正第三方參與會勘,庶可終結球員兼裁判之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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