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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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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398

發  行  人:洪啓德
社務委員:黃騰輝、陳玫英、伍勝民、黃武龍、陳錦芳、周子劍、蔡震邦
     林景棋、拱祥生、呂震世、謝祥樹、楊高雄、高 原、杜明星
監  察  人:施義芳、陳清展、鄭明昌、陳菁雲、巫垂晃
社  長:陳玫英

副  社  長:黃騰輝、拱祥生

總  編  輯:楊耀昇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伍勝民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周子劍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終結球員兼裁判制度

今(112)年97日台北市中山區大直94巷多棟民宅發生傾斜意外,其中一棟公寓一樓塌陷、瞬間變成地下室。媒體報導,當地住戶自今年工地連續壁開始施工,住家就發生牆壁龜裂磁磚剝落等現象,經向市府陳情均無下文。最後於今年76日,都發局函覆陳情住戶的公文曝光,內容白紙黑字,明確寫道:「旨揭損鄰疑義事件。經建方會同監造方現場會勘,認定危害標的無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認定非屬施工損害,依『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建築工程得繼續施工,本局不予列管。」

又,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第六條規定,都發局受理申請後,應通知建方會同監造方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方於接獲通知日起十四日內,勘查建築工程施工有無危害鄰房公共安全,並
製作初步安全認定書
二、建方於接獲通知日起三十日內,勘查鄰房是否屬施工損害,並製作
損害責任歸屬初步認定書。

由於建方是致災方,由致災方來製作初步安全認定書損害責任歸屬初步認定書,社會批評顯有球員兼裁判之嫌。

基泰建設大直建案,依媒體報導,施工災變於44天前施工監測即已達到警戒值與行動值,監造建築師理應依據建築師法第18條第3款規定「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查核連續壁品質,監督施工廠商嚴密注意監測紀錄達到行動值時,應立即要求廠商停工並採取補強防範措施,以避免災害發生。

前述該建案,監造建築師未在監測資訊達到行動值時,要求施工廠商採取補強措施,有二點原因:不是監造人怠忽職守監造不實;就是建築師地工專業不足。外傳,建築師為規避監造責任,居然宣稱連續壁是假設工程,故不需監造。眾所周知,假設工程是施工階段之臨時措施,完工後就要拆的一乾二淨。從發明連續壁工法至今,除了施工時發生災變,豈有人會在完工後把連續壁拆除。

又查,建築法第4:「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蓋連續壁在施工時雖有擋土支撐功能,但在完工後即為地下室外牆,係屬建築物地下室結構。稱連續壁為假設工程,實為文過飾非,推卸責任。

大地及結構工程實非屬建築師專業,依建築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交由結構專業技師監造;而營建署指鹿為馬,稱建築師為建築物唯一監造人,讓不具結構專業之建築師來監造建築結構。如果營建署不肯亡羊補牢,依法行政,讓結構專業技師於現場實際監造建築物結構,類似大直施工災變,將不斷的發生。

為導正球員兼裁判之謬誤,本報建議應修正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規定發生損鄰事件時,建管處應會同受災戶、建方、監造方及公正第三方辦理會勘。建管處可比照工務局大地工程處「水保服務團」組織,邀請土木技師公會、結構技師公會、大地技師公會,推薦富有經驗技師成立「損鄰事件服務團」,擔任公正第三方。會勘後,受委託之公正第三方單位出具『損害責任歸屬初步認定書』、『初步安全認定書』,暨『損害責任歸屬初步認定書』。因為有技師公會代表公正第三方參與會勘,庶可終結球員兼裁判之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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