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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一二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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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拱祥生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路基土壤配套設計之問題探討

房性中  技師

一、前言

任何土木、建築及水利工程的發包及施工,設計圖說之周延性乃為其必要之關鍵,惟大部分設計公司針對路基土壤工項乙節,則有掛一漏萬之情事。輕則發包開工後,必須辦理變更設計,重則衍生工程災變或履約爭議,甚至讓工程案延宕而無法完工及結案。筆者擬彙整長年來所見路基土壤工項未完整設計之錯誤樣態,逐一闡釋及說明,祈能釐清事實,敬供參考。

二、路基土壤設計之錯誤樣態

  ()某案針對路基土壤之設計圖說,總則條文列述如下:

    1.路基土壤挖除厚度,標示分為10cm20cm40cm70cm等四種方式。

    2.本工程設計以整體土方挖填方平衡為主。

  ()前揭案件之總則條文,針對以下項目,均付之闕如:

    1.未標示路基土壤填方區域及填土之厚度值。

    2.未說明如何處置已挖除之路基土壤材料,僅略述以整體土方挖填方平衡為主。

    3.未標示路基土壤回填滾壓之厚度值、壓實度。

    4.施工規範未列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暨第02336章:「路基整理」兩章節。

  ()前揭案件,同時標示路基土壤強度需求值為:

    1.CBR值須≧6.0%

    2.Mr值須≧3,000psi

    3.R值須≧45.0%

三、綜合討論

    ()旨揭工程既已標示『整體土方挖填方平衡』為主,即應明確劃定及標示挖除區域、厚度值及數量值,並有因應之填方區域、厚度值及數量值等配套措施,方屬允當。

    ()針對挖除之路基土壤材料,未編列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之施工規範,進而篩選挖除之路基土壤材料,是否屬於工程上適用之材料;若屬於適用材料,則須進一步安排暫時堆置之計劃,以利於在工區內進行短距離之小搬運作業,俾能達到土方挖填方平衡之既定原則;若屬於不適用材料,則亦須另行安排運棄作業,並編列棄方及運輸的經費,同時,尚須另覓合適之填方材料及編列填方及運輸之經費。

    ()處理路基土壤工項,一定必須編列第02336章:「路基整理」之施工規範,進而釐定每層土壤滾壓之厚度值及壓實度。否則,施工單位將無所適從,業主亦無法據以做為驗收之標準。更有甚者,可能衍生履約爭議事件或導致工程失敗。

    ()設計圖中標示路基土壤強度需求值,應注意以下重點:

      1.採用旨揭表示方式,則路基土壤強度值必須CBR6.0%Mr3,000psiR45.0%,三者均符合規定,方屬合格。

      2.承攬廠商針對路基土壤材料,至少須一次取樣三組,分別做三種強度值之試驗工作。

      3.CBRMrR值三種強度值表示方式中,R≧45.0%之標準最高,亦即當R≧45.0%時,CBR值應≧12.0%Mr值應≧18,000psi之譜。因此,前揭表示方式易肇致誤解。

      4.一般而言,路基土壤強度設計值,鮮少有R≧45.0%之設計狀況。即使CBRMr值表示,大多亦以CBR≧5.0%Mr7,500psi者居多,此時尚不須涉及換土或是土壤改良工法。

      5.若以Mr3,000psi為標準,則約相當於CBR2.0%R3.3%,此時之路基土壤強度值又太過偏低,設計工程師可考慮換土或是土壤改良工法因應之。而日本準則【參考文獻(1)更加明確規定:『路基土壤CBR<2%時,即必須進行換土或是土壤改良工法。』

      6.路基土壤CBR值與R值之轉換關係可詳參圖1【參考文獻(2)】所示。

      7.路基土壤CBR值與Mr值之轉換關係可詳參公式(1)【參考文獻(3)】所示。

        Mr= k·CBR -----公式(1)

        式中, k:轉換係數為750~3,000,若無特殊規定,一般取1,500

      8.標示路基土壤強度需求值時,其實在CBRMrR值三種方式中,選擇一種方式表示即可。至於土壤強度需求值,則須依照土壤實際狀況予以設計之。如果設計工程師未掌握數據,則設計階段應土壤取樣進行試驗作業,以確定土壤強度值真實之數據。

      9.承攬廠商及主任技師,面對以上謬誤時,依據營造業法有職責應及時向業主反應,並請其釐清與修訂路基土壤強度需求值之表示方式(隱忍不反應,他日有事則自負其責)

四、結語

路基土壤因應之填方區域、厚度值及數量值等數據,必須予以配套設計;至於路基土壤強度需求值,則僅須於CBRMrR值三種方式中選擇一種方式表示之即可,個案無須列三種設計工程師應具備此項基本認知。

另一方面,筆者當年進入職場時,顧問公司尚十分講究所謂『師徒制』,主管將社會新鮮人派予資深工程師擔任協辦工程師,可在協辦期間多加學習,一段時間後,才有機會與能力擔任主辦工程師。渠料,近十年來,時空變換,據悉國內各公司師徒制度,幾乎早已蕩然無存,且面對缺人嚴重狀況下,只要能找到人佔缺,先對主辦單位有所交代,已數萬幸,奢談薪火相傳有經驗才上場因此類似本案設計成果不良,影響施工品質與爭議案件層出不窮。這種土建工程整體性的缺憾問題,環環相扣,值得有識之士深思,更是主管官署不能忽視的重要課題。

參考文獻

1.日本運輸省航空局,〝空港ユンワリート鋪裝構造設計要領〞,199012月。

2.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北二高剛性路面建造講習〞,1990年元月。

3.Asphalt Institute RR-82,”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of the Asphalt Institute’s Thickness Design Manual,MS-1,Research Report 82-2.”,1981.

 

路基土壤CBR值與R值之轉換關係查核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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