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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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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2

發  行  人:洪啓德
社務委員:黃騰輝、陳玫英、伍勝民、黃武龍、陳錦芳、周子劍、蔡震邦
     林景棋、拱祥生、呂震世、謝祥樹、楊高雄、高 原、杜明星
監  察  人:施義芳、陳清展、鄭明昌、陳菁雲、巫垂晃
社  長:陳玫英

副  社  長:黃騰輝、拱祥生

總  編  輯:楊耀昇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伍勝民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黃海榮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平論 主任技師短期請假辦法

營造業法第35條規定主任技師應辦理事項,其中事項之第一、二、三、四及六項,可以依照主任技師本身的時間調配處理;然,第五項及第七項業務,主任技師就必須配合機關及監造時程辦理,否則依照營造業法第41條規定: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

另,目前工程會推動無預警查核,約一週前才會告知某日要查核,通常主任技師需親自參加。然而,主任技師除了是上班族,也須扮演父母親的角色,當技師本身臨時生病、或在半年前排定健康檢查、小孩或父母臨時確診需陪同照顧、個人一年前規劃出國旅遊等臨時狀況發生時,遇到工程查核或驗收撞期時,大部分機關都要求技師要排除萬難到場參加,否則就懲處!造成技師莫大困擾。

又,現行技師請假辦理方式,依照內政部104528日內授營中字第1040808525號函規定,摘錄部分如下:「營造業應於主任技師請假日前15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2.請假之主任技師,其工作得委由符合營造業原登記類別,且未設立事務所、或未受聘於技術顧問機構之建築師或技師擔任,且該技師應於加入公會後,始得為之。並應負責相關規定、應負責辦理之工作,並負連帶責任。3.代理之主任技師以代理1人為限,且請假及代理之主任技師,須經受雇營造業負責人簽章同意。5.短期請假及代理之營造業主任技師,得以親自到場辦理簽章方式辦理。」

前述現行辦法窒礙難行之處,概如以下幾點:一、請假需提前15日前申請及送機關備查,以新冠疫情為例,有可能在查核或驗收時前一天才知確診,則無法於前15日前申請二、須找未受聘建築師或技師擔任,根據營建署在民國11128日所發布之「109年營造業經濟概況調查」報告顯示營造業空缺主任技師為1,769,換句話說目前國內的營造業短缺了1,769技師,「生吃都不夠了,哪敢肖想要曬乾?」而今技師需要請假如何去找一個他『可以受聘但卻又未受聘』的技師幫忙短期代理,大海撈針這種政策無疑是空話罷了!無法落實施行。

為解決現行技師短期請假無所適從之窘境(除驗收外),本報以下兩點建議提供主辦機關參考一、同一家公司技師可以互為代理,公共工程因規模龐大有多數為甲級營造承攬,目前部分大型甲級營造多聘請二至三位技師,同一家公司的技師對所承攬工程特性及內容較了解,故可互為代理二、同等級營造廠主任技師可互為代理甲、乙及丙各同等級營造廠技師可互為代理,建立營造廠技師代理制度,並可由各技師公會協助辦理。此種狀況應要求被代理之營造廠負責人須到場陪同出席,若查核有重大缺失時候,現場須有人作決策回應,倘若尚有未盡事宜,則主任技師銷假後應賡續辦理。

至於目前現行請假作法,是讓主任技師及代理人需親自臨櫃辦理請假,若能善用線上化作業系統在這個講求效率的時代,讓主任技師可直接上系統辦理,提高作業效率更有助於工地事務的處理。本報認為主管機關目前所訂主任技師短期請假辦法無非重視主任技師在營造廠之不可替代性因此在規定程序與作業上十分嚴謹可以理解只是實施以來確實有上述的情境造成技師很大的壓力與莫名之困擾。值此營造業缺人缺工之際若能達成主管機關管理的初衷又能讓主任技師請假辦法合乎法理情庶幾製造雙贏,大家共同為營造業之繁榮與精進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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