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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一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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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行  人:洪啓德
社務委員:黃騰輝、陳玫英、伍勝民、黃武龍、陳錦芳、周子劍、蔡震邦
     林景棋、拱祥生、呂震世、謝祥樹、楊高雄、高 原、杜明星
監  察  人:施義芳、陳清展、鄭明昌、陳菁雲、巫垂晃
社  長:陳玫英

副  社  長:黃騰輝、拱祥生

總  編  輯:楊耀昇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伍勝民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鄧勝軒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論「使用權住宅」推動二三事

據報導行政院長陳建仁上任後,為落實居住正義內政部擬修改「住宅法」,將「使用權住宅」納入社會住宅適用範圍,財政部國產署配合政策,將盤點所有新北市台北市300坪的國有地,最快可於今年 (2023 ) 就可推動。

現行住宅法第19條規定,得由主管機關或民間方式興辦社會住宅,惟目前政策尚未明朗。若考量政府財力資源有限,藉由民間投資興建公共建設,並引進企業經營理念,以改善公共服務品質,故從過去的地上權住宅案例來看,政府招標地上權賣給建商,即使地上權住宅的售價比一般市價便宜24成,但售價仍是昂貴,原因是建商必須支付的權利金及造價成本,造成地上權住宅價格難以下降;政府若當「莊家」直接興建,雖可避免地上權住宅的售價較高問題,惟必須政府有足夠財力為前提,故有其優劣點。

「所有權住宅」,是基於有土斯有財之傳統觀念,房屋可永久居住,而「使用權住宅」與「地上權住宅」,皆是為活化公有土地利用,增加土地使用效率,及避免囤積土地,使不動產市場能正常發展;故公有土地採用『地上權』開發方式,政府保有土地不出售,較不會造成土地上漲之誘因。

「使用權住宅」與「地上權住宅」,屬於「產權可分割過戶」的建物,買方無法擁有土地所有權狀,只擁有建物所有權狀,就是買屋不買地,產權年限50~70年,地上權與使用權住宅案價格,相對比所有權住宅便宜,惟如果要跟銀行申請貸款,銀行可能只能貸到5∼6成。

採用民間辦理之「使用權住宅」與「地上權住宅」之法律觀,差異甚大,前者建設公司將「使用權住宅」出售於承購者後,「地上權住宅」關係,仍存在於建設公司與政府之間,也就是建設公司與政府之間有地上權法律關係,承購者與建設公司具有使用權之法律關係。例如,台北市京站開發案、高雄市美邦One More等。

「京站開發案」為例,承購者購買的是『房屋使用權憑證』,採用BOT方式開發,資產採用信託方式,預售45年「租賃權」的建案,故承購者無房屋所有權,僅為建物「使用權」,承購者無法抵押房屋,銀行核貸額度較低,且必須繳交土地租金。

但,以「高雄市美邦One More案」而言,為建設公司將「地上權住宅」出售於承購者後,地上權法律關係,改變為消費者承購者與政府之間,而建設公司與政府之間地上權法律關係隨即消滅,例如台北市基泰大安、高雄R5新世界等亦屬之。

又,依據民法第427:「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此稅捐包含地價稅、房屋稅及土地增值稅等。以京站開發案為例,信託關係存續中,信託財產的地價稅或房屋稅,依據土地稅法第3條之11項、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5項,以及信託法第39條、第40條、第41條規定,係以受託人(銀行)為納稅義務人,故不能拒絕繳納 ;京站開發案『房屋使用憑證』,由承購者負擔稅捐,屬於私法約定效力,尚不得對抗稅捐機關,倘若未繳稅,稅捐機關得以強制執行。

此外,京站開發案承購者購買為「地上租賃權」,故土地租金必須由承購者來負擔。京站開發案地上權住宅的租金費率,高達公告地價的3%5%,相較一般住宅僅0.2%,兩者差距高達1525倍。

再者,「京站開發案」信託期限,不超過地上權應存續之期間,且「京站開發案」地上權案價值,隨使用年限減少而逐年遞減,但地租隨公告地價調高而逐年上漲,且政府囤房稅上路後,承購者負擔愈來愈重,一旦價值下降,負擔加重之雙重因素夾殺,地上權有可能出現負資產等不合理狀況。

總之,政府為了實現居住正義研擬推動「使用權住宅」,租期最長可到5070年,立意良善。而目前政府推動之社會住宅的租期,以台北市的社會住宅為例,青年及一般家戶最長6年,但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得延長為12年。本報認為,「使用權住宅」是一個高房價下的新觀念,惟若採用民間興建方式,仍有諸多必須注意問題,包含承購者是否有可能承受不公平稅賦負擔、地上權消滅後地上物之處理等問題,應邀專家學者研商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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