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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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行 人:洪啓德 社務委員:黃騰輝、陳玫英、伍勝民、黃武龍、陳錦芳、周子劍、蔡震邦 林景棋、拱祥生、呂震世、謝祥樹、楊高雄、高 原、杜明星 監 察 人:施義芳、陳清展、鄭明昌、陳菁雲、巫垂晃 社 長:陳玫英
副 社 長:黃騰輝、拱祥生
總 編 輯:楊耀昇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伍勝民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吳思宜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法令新知-根據政府採購法第12條第3項、政府採購法第13條第3項、政府採購法第47條第3項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修正訂定查核金額、公告金額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如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查核金額:工程及財物採購為新臺幣五千萬元;勞務採購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公告金額: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三、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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