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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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迎 台灣共同管道 新紀元 彭保華 技師 壹、前言 民國111年台灣進入共同管道建設新紀元。內政部營建署6月完成了金門縣的共同管道系統的審查,金門從此將有20km的共同管道道路的出現。這是前瞻計劃22縣市,最後一個完成系統公告的縣市,合計近4,000公里的共同管道道路,將在台灣陸續出現,讓全體國人皆能享受到永不挖路的共同管道道路。 表1 台灣共同管道建設長度 (統計資料截至111年6月30日)
貳、台灣共同管道的沿革 民國80年2月15日,台北市共同管道科正式成立,到民國89年6月14日共同管道法,總統令公佈實施;民國94年~98年,台灣建設完成6,000km的寬頻管道,至當前台灣近4,000km共同管道道路的整體規劃完成(表1)期間,充分展現出台灣政府對城市建設的用心和土木工程師們的努力。此期間鄰近國家和地區,如新加坡、香港和對岸的大陸,屢屢派人來台觀摩學習和研討,儼然台灣已成為華人世界的共同管道重鎮。 日本人稱『道路下之管線為都市生命線』,1963年完成了共同溝法,全力推動共同管道工程。所有已設有共同管道的道路,都不准再挖掘,據統計:日本有共同管道道路能維持15年的完整,而未做共同管道的道路,每7年就要重新鋪築一次。 台灣,道路下管線管理,各縣市各自為政,致使道路挖挖補補,久為人們所詬病。為此政府推動『路平專案』多年,仍然煞不住道路不平和不斷挖掘的爛象。至110年,各縣市挖路60多萬次(表2),永不挖掘的道路,是百姓翹首以盼,日思夜想的“幻景”罷了!?
平時市民抱怨道路不平,挖挖補補,等自己需要增設都市生命線時,又抱怨政府管制挖掘造成不便,根本的原因,就是道路電力、電信、自來水、雨污水、瓦斯、路燈、號誌等八種管線,各自為政,只顧自己單位利益,不願將未來需求一次施工埋設。有此亂象,簡單的說,就是政府沒效率,整合不利,管理不善,造成民怨。 參、共同管道法制程序 民國89年6月14日共同管道法,總統令公佈實施後,規定共同管道道路至少要預埋25年以上的管線需求,這樣以後就能只穿管,而不用再挖掘道路。立法以來,因地方政府經費竭据,遲遲無法進行首要的共同管道整體規劃,以進入共同管道法制程序(圖1);終於營建署於109年前瞻計畫争取到整體規劃經費,並撥予各縣市依地方道路特性完成了共同管道整體規劃,從此台灣將進入嚴格的共同管道道路管理,永不挖路的道路將展示在國人面前。
共同管道是非常在地化的工程,密切的涉及各地區路證管理和施工,如何讓道路施工完成後,可以不再重複挖掘,節省公帑,減少交通阻塞,是所有道路工程師的“夢想”。 民國63年,在日本出現共同溝法之時,其實台灣的道路工程師,也都各自發揮想像力,執行道路下管線的整理和統一埋設。例如,桃園市早期的道路管線資源區的構想和興建;台灣省政府地政處重劃大隊的時代,在全省重劃區建置很多“類共同管道”(例如民國86年台中第10期軍工路市地重劃),就有模有樣的整合管線,完成了一些“共同管道”;去年苗栗市中央路,也利用前瞻計畫工程款,建設完成了50M寬的共同管道道路,提供市民未來不用再重複挖掘的共同管道道路。 共同管道在大陸稱為「綜合管廊」,民國82年上海同濟大學在參觀台北東西向快速路共同管道之後,回去積極推動共管建設,目前已完成2,000km的綜合管廊,目標為10,000km。臺灣呢?全世界只有日本和台灣有共同管道法,可嚴格地進行道路挖掘管理。因前瞻計畫,營建署終於找到財源,22縣市因此完成了4,000km的整體規劃。目前各項共同管道工程,在全台如火如荼的進行中,相信從事市區道路建設的技師,很多都已領教過共同管道的協調不易。因為共同管道是一個『行政大於技術的工程』,都市中任何一條道路,都涉及各種民生管線,只要一協調到管線單位就困難重重,繁雜已極,最難的就屬「管線未來需求的預測」。
肆、管線需求預測的經驗數據 一般來說,重劃區建設是共同管道的建設重點,依據共同管道法其型態分:幹管、支管、纜線管路和電纜溝四種。 規劃設置重點: 一、10m道路:單支纜線管路設置於道路下方。 二、15m道路:單支纜線管路設於人行道下方。 三、20m以上道路:採雙邊纜線管路設置。 四、自來水、天然氣採傳埋方式設置(配水管300mm以下接戶,送水管300mm以上不接戶)。 五、自來水塑膠傳埋管耐用20年,石墨延伸鑄鐵管40年,不銹鋼管100年。 六、纜線管路人孔:依接戶需求、街廓兩端、用地分割、區外銜接,而配電約50-75m設置一處纜線人孔,電信平均則為200m。 七、人孔規格: A.電力1.9m X2.2m x 2.3m(A1人孔)。 B.電信1.36m X2.16m X2.39m(A0人孔)。 C.收納電力、電信、有線電視、固網及公用機電設備線路等。 八、手孔規格:(適合弱電) A.大型A 1.40m X 0.80 m X 1.05m。 B.大型B 1.40m X 0.80m X 1.55m。 C.中型A 1.16m X 0.66m X 1.05m。 D.中型B 1.16m X 0.66m X 1.55m。 E.小型0.96m X 0.56m X 1.05m。 九、設置於人行道/設施帶下方 A. AC道路下方埋深>=120cm。 B.巷道下方埋深>=70cm。 C.人行道下方埋深>=50cm。 D.淺埋段、接戶管則以RC包覆回填。 十、電力管道設備:設置原則 A.變壓器設備:於最近之人孔處,於原有管道內增設6"X2D至變壓器設備。(引上管) B.開關場設備:鄰近開關場的兩個人孔間,於原有管道內各增設 6"X 2D至開關場設備。(引上管) C.其他接戶、巷弄引接、公用設備:6"X1D+5" X 1D或3"X2D 十一、弱電系統(電信、固網、有線電視、路燈、號誌…): 4"x6D,4”x4D。 伍、結語 『台灣共同管道』,曾經是所有土木工程師從事道路工程的“夢想”。從民國80年2月15日,台北市共同管道科正式成立,到民國89年6月14日共同管道法,總統令公佈實施以來,走過30多年辛酸歲月,披荊斬棘,如今總算迎來『台灣進入共同管道建設新紀元』。感念 道路工程師前輩們,櫛風沐雨,持續堅持與努力。 更為台灣家、國、所有子民,慶賀與祝福,明天會更好。 陸、參考資料 1.交通部,人孔設計規範,81年7月。 2.內政部,寬頻管道工程設計及施工規範,105年9月3日公布。 3.內政部營建署,國營事業管線施工回填考評計劃成果報告書,110年5月。 4.內政部營建署,推動共同管道建設委托專業服務案成果報告書,111年7月。 5.新北市政府公報,新北市共同管道系統第一次通盤檢討說明,105年2月。 6.高雄市政府,高雄市共同管道系統整體規劃期末報告,108年11月。 7.新竹縣政府,新竹縣新埔鄉田新重劃區共同管道簡報,110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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