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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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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行  人:洪啓德
社務委員:黃騰輝、陳玫英、伍勝民、黃武龍、陳錦芳、周子劍、蔡震邦
     林景棋、拱祥生、呂震世、謝祥樹、楊高雄、高 原、杜明星
監  察  人:施義芳、陳清展、鄭明昌、陳菁雲、巫垂晃
社  長:陳玫英

副  社  長:黃騰輝、拱祥生

總  編  輯:楊耀昇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伍勝民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周子劍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論全面落實公共工程技師簽證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今年6月召開『落實公共工程委託技師執行業務簽證』研商會議。就日前機關委託公共工程設計監造等專技術服務,曾發生技師未實際執行設計、監造工作而作虛偽簽證等問題,邀集相關工程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及技師公會召開研商會議。會中並列舉案例,如臺北市某式擋土牆緊急搶修工程,技師未親赴現場確認,即出具不實之竣工簽證圖說;有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委託監造案件,監造技師卻長期居留國外,容許他人以其名義執行技師業務,皆屬實務面未落實執行之情事

有關上述事實,各與會機關(構)均認同技師受託執行業務並簽證以示負責,於技師法已有明定,工程會依法查處懲戒,應可收嚇阻作用並落實技師執業簽證。目前未落實者,係屬現行部分工程主辦機在既有組織編制人力下,自行辦理工程監造事項,將「技師簽證」部分委外辦理;惟受委託簽證技師,實務上並無法做到指揮監督機關監造現場人員,衍生受委託簽證之執業技師與機關現場執行監造人員之專業權責不清等,疑似違反技師法等問題,值得檢討。

建築法第13條第2「公有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得由起造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自治團體內,依法取得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證書者任之。」另,電業法第61條第1項「...但該工程僅供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自用時,得由該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內,依法取得電機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證書者辦理設計及監造。」其他如公路法、大眾捷運法、自來水法皆有類似規定,在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內服務的技師,執行公共工程之簽證工作。

又按「行政院組織法」總說明,認為行政院部會組織數量過多,導致業務協調、整合與推動上的困難。同時時代的挑戰,日甚一日;民眾對政府的要求,隨著民主觀念的提升,與日俱增。台灣要能繼續往前推進,必須建立一個更具國際競爭力、高效能,且能提供人民「良好服務」的政府。

不過,機關內之技師負責簽證工作,應針對工程標的「僅供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自用時之工程」方得為之屬「自用」公共工程,還是應該釋出由民間負責,以配合「行政院組織法」的修法原則。

惟,機關對於執行簽證工作之技師,要求負起設計、監造法律責任,卻未付給相對之報酬,造成機關內具有技師資格者不願意簽證,其原因是人事行政局認為:『同工必須同酬,而同意對簽證之公務員給付簽證之報酬。』機關工程單位,同樣是負責設計、監造公務員,如負責簽證,就要依技師法負簽證之責,並非同工之義而已,事實上,應給付相對報酬才屬合理也是公部門技師的心聲

至於,或有人認為政府工程單位可以培養技師工程設計、監造之能力,事實上,由於我國法對公務員約束較難有規劃設計技術能力的學習歷程及發展。譬如,聯絡高雄縣與屏東縣重要的交通要道且名聞國際之高屏溪斜張橋,其負責設計者,並未在政府單位服務過,顯示其設計能力,並非自政府單位,即為明證。

綜上所述,本報認為基於政府改造之目的,在創造小而美,小而能的政府,民間可以做的,政府理應釋出,行政歸政府、技術歸民間,既可落實技師簽證,亦可達到政府改造之目的;至若屬於「自用」公共工程,要機關內之技師負責簽證工作,也藉機提升規劃設計技術能力的學習,並對政府行政有助益。本報建議人事行政局,考量『設計保險的概念給予機關內負責設計、監造公務員技師,適當的禮遇,方符公平公義』。讓所有參與設計監造技師,落實簽證,為國家盡一份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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