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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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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洪啟德、陳玫英、鄭明昌、蔡震邦、陳清展、賴建宏、周子劍
     黃騰輝、巫垂晃、謝詳樹、陳菁雲、楊高雄、陳存永、梁詩桐
監  察 人:張長梅、陳錦芳、呂震世、陳永成、伍勝民
社  長:賴建宏

副  社 長:陳玫英、黃騰輝、陳存永

總  編 輯:楊耀昇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陳玫英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蔡志揚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拆除施工作業,亟需加強風險評估及安全管理

去年10月,花蓮漫波飯店於施工拆除過程中發生倒塌意外,7層樓高已遭削掉側邊一大半的殘樓,傾倒橫躺在路寬達15公尺的大馬路上,僅差1公尺就壓到對街的飯店。監視器畫面拍到事發前,正好有一輛機車經過,就在倒塌前1秒驚險離開,令人觸目驚心,幸好這起事件沒有造成人員傷亡。

無獨有偶,今年清明節連假前夕發生東南水泥廠,因施工承包商拆除工法不當造成水泥儲槽倒塌壓垮電塔,連帶癱瘓高鐵與台鐵行駛,讓列車營運停擺大亂;受影響旅客超過125,000人,引發國人震怒。又,51日也發生台北市都更工程進行拆除作業時,因鷹架倒塌,殃及對面社區陽台的事件。

依據建築法規,拆除建築物之前,應先檢附拆除計畫書,請領拆除執照。且計畫書內容,應符合內政部訂頒之「建築物拆除施工作業規範」。該規範第1條明定:「為對建築物拆除工程所產生拆除物進行分類處理,俾利後續再利用,及對已領有拆除執照之建築物進行拆除工程業者,落實工地分類作業,俾利資源有效處理,特訂定本規範。」由該條文之主旨,可窺其立法重點,似乎在於資源再生利用及有效處理;有『重環保而輕安全』之前提?

再查「建築物拆除施工作業規範」,雖有若干與安全相關的現場勘查規定,然僅是一些不具實質意義的規定,且並未明確要求拆除計畫應對被拆除構造物的結構系統及強度進行評估。此外,在拆除施工時,亦無安全監測措施及災變處置之具體規定,僅泛泛言稱「應隨時監測現場情況,如有不正常情形應立即停工」,徒具宣示意義。

前述東南水泥拆除事故之後,高雄市政府旋即於426日訂頒:「高雄市政府強化鄰接交通要衝之建築工程及營繕工程施工管理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規定位於鄰接「交通要衝」(三鐵、高速公路、快速道路等重要幹道管制範圍)的建築工程及營繕工程,均必須適用該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拆除作業。

又依該作業要點規定,於申請開工前或拆除作業施工前,應提出經監造人或監督建築師、專任工程人員簽證之施工計畫書,並由主管機關及相關專業技師公會會同審議,經同意後,始得開工或進行拆除作業。施工計畫書應作危害評估,且承攬營造業於拆除時,由工地主任或工地負責人確認是否按上述核定計畫辦理,並由監督建築師依據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為施工過程之檢查及監督。再者,權責機關,得委由專業技師公會進行不定期施工查驗,以及加強執行聯合稽查拆除作業有無依施工計畫書執行。

綜上所述,以往建築物拆除管理,多僅著重在廢棄物之處理,且通常是書面審查,監督管理強度不高;實際上,建築物的拆除時程雖短,但過程卻往往比建築物之起造興建風險還高。如今,所幸在歷經數次幾起受人矚目的拆除事件後,政府已具備重視拆除管理的思惟。然本報認為:

一、     高雄市強化拆除施工管理規範立意良善,建議其他縣市亦能參考立法。且有鑑於類如花蓮漫波飯店拆除案,亦可能造成嚴重傷亡,因此似不應僅侷限於所謂的交通要衝,而應擴及人車往來頻繁的繁榮街區等區域。

二、     拆除施工計畫中應有施工風險評估,並對構造物結構系統及強度,進行分析計算,且須專業技師簽證。

三、     拆除施工計畫,應包含鄰近建築物或其他構造物之安全監測計畫以預防可能發生之災變,並能及時採取適當的應變措施。

四、     落實現場監造及監督機制,監拆的專業人員,必須具備足夠的專業能力,以及確保其能獲有合理之報酬,以免監督機制淪為橡皮圖章的蓋章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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