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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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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洪啟德、陳玫英、鄭明昌、蔡震邦、陳清展、賴建宏、周子劍
     黃騰輝、巫垂晃、謝詳樹、陳菁雲、楊高雄、陳存永、梁詩桐
監  察 人:張長梅、陳錦芳、呂震世、陳永成、伍勝民
社  長:賴建宏

副  社 長:陳玫英、黃騰輝、陳存永

總  編 輯:楊耀昇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陳玫英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鄧勝軒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從修法著手  談居住正義的實踐

什麼是居住正義?居住權是人權之一。依照聯合國人居委員會,對於居住權的定義為:「適足的獨處居室、適足的空間、適足的安全、適足的照明和通風、基本廚衛浴設備、和達到就業及基本社會公共設施的合適地點,這一切均要在合理的費用之下。」故須以「安全」、「價格」、「品質」、「代價」,共構「居住正義」核心概念。

許多民調顯示,居住問題是民怨之首。雖然台北市的房價,似乎比香港和新加坡要低得多,有建商表示,台北市要成為國際都市,其房價還有上漲的空間;但是台灣的薪資水準,這20年來幾乎都沒有增加,以致台北市的房價所得比,逾15倍是全球第一,顯示台北是全球買房壓力最沈重的地方。

政府針對近年的炒房歪風,並為實現「居住正義」的目標,有意將從「紅、登、稅、貸、宅」五大面向,強力稽查紅單交易、實價登錄2.0修法、杜絕規避稅負、貸款差別授信、廣建社宅,以健全房市、合理房價,減少價格哄抬及消費糾紛,讓不動產市場發展更為健全,故從平均地權條例等三法著手進行修法。

「平均地權條例」修正部分包含:(一)為促進申報登錄資訊更為透明正確,修正將成交案件之門牌或地號完整揭露,並溯及已揭露案件,另增訂地方主管機關查核權及查核範圍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47條);(二)增訂自行銷售預售屋者,應於銷售前以書面報請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30內申報登錄資訊。(修正條文第47條之3);(三)為遏止申報登錄義務人刻意利用資訊缺乏或不實炒作哄抬情事,修正罰則對於屢不改正者加重罰鍰額度;另增訂違反自行銷售預售屋申報登錄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及違反自行銷售預售屋前應報備查規定之罰則。(修正條文第81條之2

又,前項內政部去(110)年底通過修正「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限制預售屋及新成屋換約轉售,並禁止炒作行為,嚴懲任何人有意圖影響交易價格、製造熱銷假象及壟斷轉售牟利等不動產炒作行為,違者將處新台幣100萬元到500萬元罰鍰;如果造成民眾恐慌及市場交易不安等而損及公眾或他人情形者,並可處3年以下徒刑或併科100萬元到5,000萬元罰金。

「地政士法」修正部分,包含:刪除地政士於買賣受託案件之申報登錄義務、及其違反義務之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26條之1、第51條之1)。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修正部分包含:(一)刪除不動產經紀業對於仲介成交買賣案件之申報登錄義務;代銷經紀業預售屋案件申報登錄期間修正為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30日內辦理,並增訂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應報請備查;另成交案件之門牌或地號完整揭露,並溯及已揭露案件;及增訂地方主管機關查核權及查核範圍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24條之1);(二)依申報登錄義務人違法情節對於申報登錄制度影響程度修正罰則,區分罰鍰額度及處罰方式,以符比例原則;增訂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及違反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應報備查規定之罰則。(修正條文第29條)。

總之,雙北房價及租金所得比偏高,但閒置空屋仍多,令許多人買不起及租不到,尤其面對人口老化及少子衝擊,政府稅收必短少,貧富差距日趨擴大。此外,加上都更、危老改建推動不易,還有租買資訊不對等諸多問題,總體來說,就是市場失靈。

本報認為,面對市場失靈,社會熱切期待政府能發揮角色功能,然而居住正義議題,涉及範圍既深且廣,必須仰賴中央、地方政府、民間企業,共同面對與溝通,進一步形成社會共識後,始能見其成效。此次內政部,進行平均地權條例等三法修正案,僅為落實均住正義之第一步,期盼居住正義慢慢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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