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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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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洪啟德、陳玫英、鄭明昌、蔡震邦、陳清展、賴建宏、周子劍
     黃騰輝、巫垂晃、謝詳樹、陳菁雲、楊高雄、陳存永、梁詩桐
監  察 人:張長梅、陳錦芳、呂震世、陳永成、伍勝民
社  長:賴建宏

副  社 長:陳玫英、黃騰輝、陳存永

總  編 輯:楊耀昇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陳玫英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林祐全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要落實風險評估 需要費用加審查

捷運三鶯線橋梁在1120日以場鑄懸臂工法進行柱頭翼版灌漿時,發生模板倒塌之工安意外。新北市政府立即對該工程勒令停工,並對施工單位加重開罰外,並進行檢討追究責任。如何能讓類似之職安事件不再發生,是更重要之課題。

事出有因,古有明訓。由職安單位就工安意外的初步調查顯示模板系統無法支撐重量而發生倒塌,此也凸顯出設計、施工規劃階段風險評估、危害辨識、分析及評量之重要性;但,除此而外,其他可能的間接原因,譬如職安法規的疏漏或忽視,甚至職安系統的周延性、落實度如何?亦值得吾人探討與改善。

有鑑於營造工程潛在之危害風險眾多,稍有不慎,極易釀致人員傷亡災害。為防範未然,必須由負責之相關權責人員於工程實施過程,辦理施工風險評估,以掌握危險因子,並採行因應對策,以避免職安事故之發生。查,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對於營造工程應辦理施工風險評估,就有相關之規定:例如,職安法第5條第2項:「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應於設計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6條:「雇主使勞工於營造工程工作場所作業前,應指派所僱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或專任工程人員等專業人員,實施危害調查、評估,並採適當防護設施,列入施工計畫執行。」依上述規定,營造工程應於生命週期之幾個階段,進行風險評估,包括:規劃階段之風險評估、設計階段之施工風險評估、施工作業階段之作業前危害調查評估、工程變更階段之風險評估、及工程使用及維護修繕階段之風險評估。若符合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工程,須提送勞檢處審查。

至於各階段風險評估之實施方式,職安署已有制定「營造工程風險評估技術指引」,以供事業單位參酌辦理。依據指引,辦理風險評估工作之作業項目繁多,需要耗費許多人力、時間成本。但,遍尋現行公共工程之契約、標單等內容,似乎未見在職安衛費用中,明訂有關各階段之風險評估費用及須辦理之期程;在施工單位所提送之預定工程進度表中,一般亦僅排定有關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相關之計畫書製作及審查期程,而各項重要工項施作前之風險評估,則未有審查、督導或其他規範;遇變更設計或工法變更時,其風險評估更付之厥如。換言之,現有規定僅要求雇主應指派所僱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或專任工程人員等專業人員實施危害調查、評估,並採適當防護設施等高調呼籲而已,既無預算亦缺期程,更奢談審查把關,根本無法具體執行職安管理。或許這就是爾來職安事件,可能的間接原因吧?

綜上所述,為避免類似三鶯線事件之再度發生,我們應深切體認風險評估之重要性。思考如何能落實各階段風險評估、及確實執行改善預防對策?希望能及早發現危害因子、採取因應對策降低風險,進而避免職災之發生。因此,本報呼籲,主管單位應仿照『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工程,須提送勞檢處審查』之模式,寬列職安預算(仿品質管理費用應占一定比例)、明訂期程、在各重要分項工程施工前提送勞檢單位(或專業技術單位)完成審查,並請各相關單位落實督導管理。只有如此,營造業才能具體落實風險管理降低職災發生機會,也才有洗刷高風險行業汙名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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