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歡迎您!! …社團法人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五日

廣告專線 :(02)8961-3968轉142
傳真:(02)2964-1159,2963-4076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三民路二段37號A3
網址:http://www.twce.org.tw
E-mail:mail@twce.org.tw

NO.

1278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洪啟德、陳玫英、鄭明昌、蔡震邦、陳清展、賴建宏、周子劍
     黃騰輝、巫垂晃、謝詳樹、陳菁雲、楊高雄、陳存永、梁詩桐
監  察 人:張長梅、陳錦芳、呂震世、陳永成、伍勝民
社  長:賴建宏

副  社 長:陳玫英、黃騰輝、陳存永

總  編 輯:楊耀昇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陳玫英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吳宗翰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技師執業與「刑法公務員」之適用性探討

巫光海/土木技師

劉育志/桃園律師公會理事

一、前言

技師依據技師法、營造業法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受聘或執業,身分雖不屬服務於機關之公務員。惟其執行業務範圍,除民間工程案件外,亦包括政府機關所興辦之公共工程,從業過程中,是否會有受到課以「刑法公務員」刑度,而被處以刑法特別法貪污治罪條例的罪名,殊堪探討。本文試就土木技師常見之執業態樣為例,提出淺析供參,期盼先進不吝指正。

二、刑法公務員

刑法稱公務員者,依據該法第10條第2項,謂之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如表1所示。

刑法公務之分類及要件

刑法條款 身分別 要件
§10-2-1 身分公務員 l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前段) l   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10-2-1 授權公務員 l   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
(後段) l   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10-2-2 委託公務員 l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
l   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另,除刑法外,我國訂有刑事特別法「貪污治罪條例」,此條例第二條規定,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按技師法第18條規定,執業技師不得兼任公務員,故執業技師不會有上述身分公務員之慮,惟技師執行業務,或有成為授權公務員及委託公務員之可能,若涉犯有瀆職罪章相關罪刑,則原則上直接適用貪污治罪條例,故其刑度,比刑法瀆職罪章各罪加重許多。

三、技師執業與刑法公務員適用性探討

土木技師執業過程中可擔任之角色甚多,例如:()受聘於營造公司,擔任主任技師;()執業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擔任設計監造人、專案管理人;()參加技師公會業務,擔任耐震、地質敏感審查、水保計畫審查及檢查人、耐震()詳評人、建築物快篩人、施工中勘驗人、法院鑑定人;()接受機關委託,擔任專案工程顧問、採購評選()委員、施工查核委員、工程履勘委員。

本文主要係以土木技師可能成為授權公務員或委託公務員的執業態樣,並以擔任營造廠主任技師、設計監造人、工程專案管理人、施工勘驗人、法院鑑定人、採購評選委員、施工查核委員等,7類不同職務為例,探討有無刑法公務員之適用,詳如表2

至於有關與公務員符合刑法第28條及第31條共同犯罪,因共同責任而課處刑責的情形,則不在探討之內。

 2 不同職務之刑法公務員適用性分析

  工作內容與特性 適用性分析
主任技師 擔任承攬行政機關工程案營造公司之主任技師,負責工程之技術指導及施工安全,並依法令規定執行對施工計畫審查、工程勘驗及查驗等作業。營造業主任技師應負責辦理之工作事項,詳參營造業法第35條、第37條及第38條規定。 營造公司與機關間行為,應純屬民事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屬履行私法契約義務當事人,主任技師僅為公司成員之一,並非屬受機關委託或授權之公務員,而有行使機關公務上之權力,無刑法公務員身分別之成立要件;況機關之工程施工過程中,尚有自辦監造或委託監造之程序,相關施工作業尚須經監造人審查、監督,並依程序完成核定。故非屬刑法公務員。 
設計監造人 依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得依工程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委託辦理工程設計及監造作業。例如基本設計、細部設計、協辦招決標事宜及監督施工廠商按契約及設計圖說施工及查證施工廠商履約等作業。 受行政機關委託設計、監造之技師,依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144號刑事判決,私法契約委託,則僅屬履行私法契約義務之契約當事人,並非委託公務員。又所謂「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與其受託之公共事務與委託機關之權限有關,並因而於受託範圍內取得行政主體身分,而得以自己名義獨立對外行使公權力職權。若僅係在機關指示下,協助處理行政事務,性質上祇屬機關之輔助人力,並非獨立之官署或具有自主之地位,尚難認係上揭所稱之委託公務員。至技師或建築師受機關委託,從事工程或建築物之規劃設計、監造等業務,依技師法、建築師法等相關規定獨立從事業務,並負其法律責任,乃人民受法律規範之常態,並非來自機關之委託,不能誤認為委託公務員
專案管理人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39條規定將其對規劃、設計、供應或履約業務之專案管理,委託廠商為之。委託項目得為一、規劃與可行性評估之諮詢及審查,二、工程設計之諮詢及審查,三、招標發包之諮詢及審查,四、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 與機關間行為訂有委託契約,屬民事間法律關係,且並未因而於受託範圍內取得行政主體身分,而得以自己名義獨立對外行使公權力職權,且需接受業主之審查、查驗,業主亦可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或改正,或隨時派員檢查,對於不符合契約規定之內容,亦得加以拒絕,可見上開契約內容並不屬於公權力之執行,性質上僅係民法上承攬契約之一種。故尚難認係屬於受任範圍內行使機關公務上之權力,非刑法公務員,詳參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3687號刑事判決, 
施工勘驗人 依建築法第56條:「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勘驗之。」為落實建築工程施工勘驗管理,縣市政府各自訂有施工勘驗作業要點、管制辦法或相關規定。 施工勘驗原係機關業務與權限,如委託技師或建築師公會辦理,原則上則有受任範圍內行使機關公務上之權力,惟本於自治精神,各縣市委託辦理之程度不盡相同,其執行業務之技師、建築師,是否屬刑法之委託公務員,須依具體個案認定又以參加桃園市政府勘驗作業為例,勘驗人須簽具
 
同意書略以:「願遵守該計畫契約及建築法相關規定,對於勘(複)驗人員之責任,包括刑事、民事與行政責任,已充分瞭解相關之法令規定,並願確實遵行,並本於專業及良知公正執行職務,如有違反規定,願依準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法院鑑定人 工程訴訟案件常涉及工程專業判斷,然審理法官不當然具備工程相關知識,故可依民事訴訟法第328條「具有鑑定所需之特別學識經驗,或經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於他人之訴訟,有為鑑定人之義務。」選任鑑定人。另依同法第324條、第331條之規定及其立法理由,可知民事訴訟程序中之鑑定,應同時具有證據方法及法院輔助者之性質。 依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40號判例指出:「法院固得就鑑定人依其特別知識,經由事實觀察,加以判斷而陳述之鑑定意見,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然就鑑定人之鑑定意見可採與否,則應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而後定其取捨。倘法院不問鑑定意見所由生之理由如何,據採為裁判之依據,不啻將法院採證認事之職權委諸鑑定人,與鑑定僅為一種調查證據之方法之趣旨,殊有違背。」其主要係提供專家意見,俾供法官審理爭訟參考,並無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且並未因而於受託範圍內取得行政主體身分,而得以自己名義,獨立對外行使法院公權力職權,故非屬刑法公務員
採購評選委員 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規定,評選委員會依法成立,法定任務為辦理廠商評選,包含一、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二、辦理廠商評;三、協助機關解釋與評審標準、評選過程或評選結果有關之事項。  評選委員係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評選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且評選委員會所為評選結果,具有拘束主辦機關之效力,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所稱,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詳參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560號刑事裁定、台灣高等法院99年矚上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及法務部96年4月4日法檢決字第0960801136號函釋刑法第10條第2項適用疑義。另為加強委員對職責重要性的認知,工程會擬具採購評選委員切結書:「本人OO擔任本採購案之評選委員,當恪遵法令,公正辦理評選。評選委員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評選事務,係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所稱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為該條所定公務員之適用範圍。評選過程如涉及不法,適用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之規定。
施工查核委員 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3條規定,主要查核項目得包含:機關之品質督導機制及管理措施、監造單位之監造組織及執行、廠商之品管組織及執行等作業。另同辦法第9條規定機關應督促監造單位及廠商限期改善查核缺失,經機關檢討並審查完妥後,報查核小組備查等規定。 施工查核委員係對廠商施工予以查核及評分,缺失部分應由機關督促監造單位及廠商限期改善並審查完妥後,報查核小組備查。查核委員係屬技術協助,偏向「專業參與」性質,縱有「執行上」之獨立,亦無「名義上」之獨立,相關行政處分仍應由主管機關為之,非有授權或委託行使公務上之權力,無涉公權力轉移,故非屬刑法公務員

四、結語

綜上所述,技師乃專門職業之一,所執行業務涉及公眾事務及公共安全與利益,影響至深,應恪遵法令規章、發揮專業知能及善盡社會責任。本文淺析技師常見執行業務,屬刑法公務員者有擔任採購評選委員屬有適用之慮者,為擔任建築物施工勘驗人;非刑法公務員之態樣,有擔任工程專案管理人、設計監造人、營造廠主任技師、施工查核委員及法院鑑定人等5惟法律上個案,是否屬行政委託或授權,或僅為專家參與及技術協助,仍須依照具體個案事實做各別認定。

受聘或執業技師,本身雖非公務員如符合刑法第28條及第31條之法律規定,即與公務員共同犯罪,也會被課與公務員相同之罪名,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責,不可不慎。

五、參考資料

1.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2.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144號刑事判決。

3.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3687號刑事判決。

4.台灣高等法院99年矚上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5.991119日農授水保字第0991831876號函。

6.尤重道,民10210月,新刑法公務員之概念與實務見解分析-(),全國律師,第17卷,第10期,72-83頁。

返回上一畫面

    Top   B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