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六都為例
建築物施工中勘驗作業委託辦理之比較
巫光海/土木技師
劉育志/桃園律師公會理事
一、前言
各直轄市、縣市本自治精神,依據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1條規定,制定有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條例中規定建築工程施工中必須勘驗部分,又為落實本法第56條建築工程施工勘驗管理,訂有施工勘驗作業要點、管制辦法或相關規定;惟受限於公務機關人力等其他因素,必須勘驗項目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並視人力狀況派員赴現地勘驗。近年來,或有委託民間專業公會,協助辦理現場指定勘驗工作,以補機關人力不足,提升行政服務效能及工程施工品質。
二、建築法對施工勘驗之規定
本法早於民國27年12月26日制定47條頒布實施,其中有關施工中勘驗規定條文即納入立法;民國60年12月22日,政府在台,首次大幅修正本法為105條,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規定於本法第56條;而後又於民國73及92年,經兩次修訂迄今。有關施工勘驗條文立法沿革,整理如下表:
表1 建築法施工勘驗規定沿革表
年 份 | 條文內容 | 說明 |
民國27年 | 第32條 | 一、27 年 12 月 26 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計47 條。二、由承造人按時報請勘驗合格後,方得繼續施工。 |
建築工程中須勘驗部份,應由市縣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劃時指定之,由承造人按時報請勘驗合格後,方得繼續施工。 |
前項勘驗,應自報請之日起五日內為之。 |
民國33年 | 第33條 | 一、條號變更,由第32條修正為第33條。二、第一項「須勘驗部份」修正文字為「必須勘驗部份」。 |
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份,應由市縣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劃時指定之,由承造人按時報請勘驗合格後,方得繼續施工。 |
前項勘驗,應自報請之日起五日內為之。 |
民國60年 | 第56條 | 一、政府在台首次修訂建築法。二、第一項刪除文字「市縣」,「增加「直轄市、縣(市)(局」以符實際。二、修正第二項文字,授權於建築管理規則中訂定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事項,使其內容具體明確。 |
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應由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由承造人按時申報勘驗合格後方得繼續施工。 |
前項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由省(市)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
民國73年 | 第56條 | 一、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明定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並增訂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勘驗監督,以簡化勘驗手續。二、增加勘驗紀錄之保存,以利查考與建築之管理。 |
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應由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勘驗之。 |
前項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及勘驗紀錄保存年限,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
民國92年 | 第56條 | 一、第一項刪除文字「(局)」,以符實際。 |
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勘驗之。 |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規定,修正第二項明確授權於建築管理規則中訂定建築工程勘驗之事項,使其內容及範圍具體明確。 |
前項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勘驗項目、勘驗方式、勘驗紀錄保存年限、申報規定及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應配合事項,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 |
時間:109年12月4日
三、委託辦理,指定勘驗部分、勘驗項目、勘驗方式之比較
謹就相關資料蒐整及電話訪談結果,提出桃園、台北、新北、台中、台南及高雄市等六都,建築物施工中指定勘驗執行之作法,分施工勘驗項目、指定勘驗部分、勘驗結果選項、勘驗技師人數、勘驗抽查數量及廠商自檢數量等整理比較,供各工程先進參考。
表2-1 六都建築物指定勘驗委辦比較表(一)
市 別 | 施工勘驗項目 | 指定勘驗部分 |
桃園市 | l 鋼筋表(1頁計9項,含進度、安全圍籬、出入口警示及防溢措施、土石方申報、鋼筋各部數量及尺寸(主筋、箍筋、繫筋、保護層、錨錠、搭接及角隅與開口補強等) | l 2樓版及屋頂版 |
l 鋼構表(1頁計8項,含進度、安全圍籬、出入口警示及防溢措施、土石方申報、架設組立、各部數量及尺寸(鋼骨、剪力釘、鋼承板及鋼絲網) | l 10層以上建物之每10樓版 |
台北市 | l 鋼筋表(1頁計9項,含進度、版梁柱位置及尺寸、鋼筋各部數量及尺寸(主筋、箍筋、繫筋、保護層、錨錠、搭接及角隅與開口補強等) | l 2樓樓板 |
l 鋼構表(1頁計8項,含進度、版梁柱位置及尺寸、架設組立、各部數量及尺寸(鋼骨、剪力釘、鋼承板及鋼絲網) |
新北市 | l 鋼筋表(1頁計3項,含柱牆、梁、版鋼筋各部數量及尺寸(編號、位置座標、主筋、箍繫筋、版筋、搭接等) | l 地上7樓樓層 |
l 鋼構表(1頁計3項,含柱、梁、版各部數量及尺寸(編號、位置、鋼骨、接合方式、剪力釘、鋼承板、鋼絲網及搭接長度等) |
台中市 | l 書件初審表(1頁計3大項,包括進度、申報勘驗書件及照片檢視內容等,共20小項) | l 放樣勘驗 |
l 鋼筋表(1頁計3項,含柱、梁、版鋼筋各部數量及尺寸(編號、位置座標、主筋、箍繫筋、版筋、搭接等) | l 地下室頂板、地上層五層範圍內勘驗其中一層及六層以上勘驗其中另一層 |
l 鋼構表(1頁計3項,含柱、梁、版各部數量及尺寸(鋼骨、接合方式、剪力釘、鋼承板、鋼絲網及搭接長度等)、材料出廠證明、銲道NDT檢驗報告及銲工名冊 | l 地下室三層以上者,應包含基礎勘驗 |
l 查核紀錄表(1頁計2大項,包括公共安全、交通、衛生措施10項及建築物工程查核2項,共12小項) | |
台南市 | l 鋼筋表(1頁計3項,含柱、梁、版鋼筋各部數量及尺寸(編號、位置座標、主筋、箍繫筋、版筋、搭接等) | l 供公眾使用建物之放樣、1樓頂版及屋頂版 |
l 鋼構表(1頁計4項,含鋼構架設組立、柱、梁、版各部數量及尺寸(編號、位置、鋼骨、接合方式、剪力釘、鋼承板、鋼絲網等) | l 3樓以上非供公眾使用之1樓頂版 |
l 查核紀錄表(1頁計1大項12小項,包括公共安全、交通、衛生措施等項目。另書類文件如有缺失可備註於本表中) | l 10樓以上建物,每5層增勘1次 |
高雄市 | l 查核紀錄表(1頁計10項,包括公共安全、交通、衛生措施、施作是否符合原圖說、是否有破壞公共設施及有無建築法第56條規定申報勘驗即先行動工之情形等項目。(無結構部分勘驗) | l 5樓以下供公眾及非公眾建物之1樓版 |
備註 | 高雄市已於109年5月26日訂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委託專業公會協助審驗建築管理業務作業原則,目前委託專業公會執行建築物施工勘驗尚未包含結構體勘驗。 |
時間:109年12月4日
表2-2 六都建築物指定勘驗委辦比較表(二)
市別 | 勘驗結果選項 | 勘驗人數 | 勘驗抽查數量 | 廠商自檢數 |
桃園市 | l 尚符規定 | l 1人,樓板面積小於1000m2時 | ●非供公眾3處 | l 承造人不須填寫表單,由勘驗技師或建築師抽查填表 |
l 未符規定,3日內改善完成再申請複驗 | l 2人,樓板面積超過1000 m2時 | l 供公眾6處 |
| l 樓地板面積超過1000 m2則加倍查核 |
台北市 | l 尚符規定 | l 1人,不分樓板面積大小 | l 非供公眾3處 | l 承造人不須填寫表單,由勘驗技師或建築師抽查填表 |
l 未符規定,3日內改善完成再申請複驗 | l 供公眾6處 |
l 樓地板面積超過1000 m2則加倍查核 |
新北市 | l 符合,得繼續施工 | l 2人,不分樓板面積大小 | l 柱、樑、版及承重牆各1~2處 | l 承造人不須填寫表單,由勘驗技師或建築師抽查填表 |
l 符合,修正後補照片備查 | l 如樓地板面積超過 1000 m2則各3處 |
l 不符合,再複查 | |
台中市 | l 合格 | l 1人,樓板面積小於1000 m2時 | l 柱、樑、版各3處 | l 承造人須先自檢填表後,再由勘驗技師或建築師抽查勘驗 |
l 不合格 | l 2人,樓板面積超過1000 m2時 | l 樓地板面積超過1000 m2則加倍抽查 |
台南市 | l 符合,得繼續施工 | l 1人,樓板面積小於1000 m2時 | l 柱、樑、版各3處 | l 承造人須先自檢填表後,再由勘驗技師或建築師抽查勘驗 |
l 符合,修正後補照片備查 | l 2人,樓板面積超過1000 m2時 | l 樓地板面積超過1000 m2則加倍抽查。 | l 柱、樑、版各6處 |
l 不符合,再複查 | | | l 樓地板面積大於1000 m2則加倍抽查 |
高雄市 | l 合格 | l 1人,不分樓板面積大小 | l 無對結構體施工部分實施抽查 | l 承造人不須填寫表單,由勘驗技師或建築師填表 |
l 不合格 |
時間:109年12月4日
四、結語
l 六都委託辦理建築物指定勘驗部分、勘驗項目及勘驗方式比較表,如表2-1及表2-2所示,謹供各先進卓參!觀其作業內容,雖不盡相同,然其目的係為借重專業公會技師及建築師經驗及人力,協助政府依法完成施工中建物勘驗作業,並提升工程施工品質、增進機關之建築管理效能及國家整體競爭力。建議各機關應持續辦理,並檢討增加指定勘驗部分之委託業務。
l 施工勘驗項目重點,宜優先置於指定樓層結構體施工狀況之技術性查核,其他公共安全、交通、衛生措施項目一併辦理。至於有關廠商提送之各類品質及建管文件之書類審查,秉行政與技術審查分立原則,宜由機關辦理為妥,二管道相輔相成。
l 指定勘驗位置之選取,建議以現勘技師或建築師,對勘驗樓層按規定數量,隨機抽查結構施工情形,其目的係盼藉由臨時、隨機抽樣的方式,達到提升工程施工品質之效。另,應明定須複驗之態樣或原則,以避免因個人專業判斷,而產生太大差異及怨懟。又勘驗結果,如有需複驗之情形,除對原缺失項目檢核外,建議對缺失項目之數量加倍抽查。
l 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規定:「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屬刑法所稱公務員。故各專業公會及會員,受託執行建築物施工勘驗作業,為受託行使國家權力之行為,應善盡工程注意義務,本於專業及良知,公正執行職務。
參考資料
1.全國法規資料庫。
2.各市主管法規查詢資訊系統。
3.108年8月15日新北工施字第10815401516號函。
4.109年4月9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93163212號函。
5.109年5月26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935271500號函「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委託專業公會協助審驗建築管理業務作業原則」。
6.施工勘驗宣導講習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