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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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終止契約之評值結算暨接續發包解析之我見 林建志 技師 壹、說明 國內公共工程契約在業主與承包商締結之初,均以甲、乙雙方能共同協力合作,順利完成為前提,惟因大型工程施工期間往往長達數年以上,承包商或因景氣、財務狀況、履約能力等變動,無法繼續履約並非罕見,此時即有終止契約,了結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之必要(如圖1)。 契約終止後,通常發生原承包商離場,由業主接管工地(通知律師與駐地警察到場維持秩序)、已完成工程進行評值與結算(施工現況錄影)、以及重新發包剩餘接續工程暨計算價差等問題,故契約終止、逐離、接管後的爭議,在工程實務上,誠屬重大爭點。本文即就甲、乙雙方終止契約,常見事由論述之,提供各先進參考。
貳、評值結算 通常在契約中約定,如有可歸責承包商事由時,得終止契約;一般常見終止契約緣由,臚列如下: 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得終止契約、或選擇對該工作最有利之條件,繼續履行契約;或依監督付款實施要點方式辦理,使工作不致停頓。 一、承包商破產。 二、承包商在破產、重整、清算或合併程序中。 三、承包商依契約所取得之債權,成為強制執行標的。本項即俗稱假扣押。工程進行中,若承商有多起法院假扣押案件,且承商未能解決任何一件法院假扣押執行命令,造成工程估驗款,無法辦理撥付作業,致分包廠商因領不到工程款,不願進場及供料,嚴重影響工進,構成「承包商依契約所取得之債權,成為強制執行標的」情形。 終止契約接管工地後,甲方隨即辦理評值結算作業,流程如圖2,辦理依據如下: 一、主辦機關依法令規定、或契約其他可歸責於承包商之事由終止契約後,主辦機關得接管工地,並將承包商逐離。 二、接管工地後,工程司得即辦理驗收及下列事項: 1.表列評值部分: a.已依契約完成之工項,就完成部分辦理驗收及評值。 b.因工程實際需要,經工程司認定應予保留之材料或施工設備。 2.經工程司認定屬承包商且不需保留者,工程司得限期要求承包商運離工地。 a.未辦理估驗付款之材料或施工設備。 b.已估驗付款之材料或施工設備,經工程司認定非屬工程實務需要且不需保留者,除通知承包商領回外,工程司將扣還已付款項。 c.承包商未於限期內運離前述任何材料或施工設備等,工程司得將其視為廢棄物自行處理。
工程評值內容,如表1所示;另,工程終止契約前,已完成工項數量及超出契約工項數量部分,則依實作數量規定辦理結算,不列入評值報告所列工項。 表1 評值項目說明
備註:1.廠商提出但無法列入評值項目,分類編號四。 2.未進場材料設備、品管文件未備齊、非屬本工程物料等,均不列入評值。 3.本表適用建築、結構、材料、安衛、假設工程、機電設備。 參、接續工程發包 終止契約、評值結算、工程驗收等辦理完成後,主辦機關須再制定接續工程重新發包策略。一般的招標方式有三,分別為公開招標(採購法第19條)、選擇性招標(採購法第20條)、限制性招標(採購法第22條),本文以常見的公開招標為例,制定如表2發包策略。 表2 接續工程發包策略
備註:契約本文可視主辦機關需求加註特定條款,如:制定甲.乙.丙..工作里程碑及罰則。 肆、結論 工程進行中,不免遇契約圖說未臻周詳之處,全仰賴訓練有素的監造單位,平時即就圖說、規範及承包商所提疑義澄清要求,主動進行檢討。具經驗的監造單位,在商發生違約行為時,要能隨時預判承商履約能力與可能逾期程度,在最佳時點,作出預期損失最低的決定,同時著手違約認定的前置作業,始能縮短終止契約的作業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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