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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七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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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編 輯:賴建宏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陳玫英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鄧勝軒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落實生落實生態檢核推動前瞻基礎建設

【本報訊】為減輕公共工程對生態環境造成的負面影響,秉生態保育、公民參與及資訊公開之原則,工程會於106425日訂定「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機制」,並列為施工查核項目。而經濟部、農委會等各工程主管機關,一年多來已陸續訂定相關作為並落實執行,以利前瞻基礎建設之推動,可兼顧工程品質與生態永續。

工程會表示,生態檢核機制以工程生命週期:分為工程計畫核定、規劃、設計、施工與維謢管理等作業階段,各階段之生態檢核及保育作業,宜由具有生態背景人員配合辦理,並協助將生態保育的概念融入工程方案,例如迴避、縮小、減輕與補償策略之生態保育對策,工程會並頒布生態檢核自評表,供各工程機關參考辦理。

工程會進一步表示,為有效落實前開生態檢核機制,該會已於1067月修正「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品質缺失扣點紀錄表」,將生態檢核是否落實辦理,列為施工查核重點項目之一,未落實者,列為查核品質缺失扣點項目,以督促各執行單位落實生態檢核工作。

為達成「公民參與」及「資訊公開」的要求,前開檢核機制,除要求工程主辦機關,邀集生態背景人員、相關單位、在地民眾與關心相關議題之民間團體辦理現勘,溝通工程計畫構想方案、及可能的生態保育原則外,亦要求相關生態檢核資訊應公開,公開方式可包含:刊登於公報、出版品、網站、記者會、說明會等,也可應人民申請提供資訊。

以經濟部水利署「全國水環境改善計畫」為例,因該計畫係以全國各縣市政府為補助對象,爰要求各縣市政府,應妥予說明整體計畫推動方向及內容,並邀請社區民眾及NGO團體等共同參與,整合收集各單位意見,並將水環境計畫內容及民眾參與情形,皆公開於網站。

又以農委會林務局為例,其10611月訂立之「國有林治理工程生態友善機制作業程序」,要求所屬各機關訂定契約時,將施工廠商未落實生態檢核(如:越界進入保護區、破壞生態保護目標、未依約執行機關指定之環境友善措施等)之懲罰性違約金,納入契約條款中。

綜上,工程會為推動生態檢核機制,已結合施工查核以落實督考,而各工程主管部會配合建立相關執行作法,工程會後續將與各工程主管部會合作,加強向各工程單位宣導、落實,以減輕公共工程對生態環境之影響,創造優質之環境。(摘自工程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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