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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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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編 輯:賴建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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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楊耀昇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之我見

不應設計、監造、施工一把抓

周子劍  技師

今年11月1日內政部消防署,召開「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之執業範圍及方式協商會議,會議中大家各持已見,爭執不下。其原因是不論消防設備師或是景觀師都犯了一個迷思,就是希望本法一出,立刻如建築師般稱霸武林,一統江湖,天下唯我獨尊。

可惜時不我與,建築法是民國27年在大陸立法,共47條,33年在台灣修正為50條,60年修正為105條。當時尚屬民智未開,當然是要立什麼法就立什麼法。

猶記民國93年5月27日,筆者與當時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施義芳理事長(現任立法委員),在趙永清立法委員、營建署前任署長(當時已退休)林益厚、前任立法委員吳梓、營建署王銘正組長、廖耀東技正,與景觀學會李如儀理事長、郭瓊瑩、林大元、古淳等理、監事,協商景觀法第27條有關執業空間討論。由於當時吳梓委員的協調,本會與景觀學會在營建署,趙永清立法委員、林益厚前署長、吳梓前立委的見證之下,簽訂了協議書。

可惜景觀學會沒有誠信,在103年委託邱文彥立委推動景觀法,居然完全刪除與本會之協商條文。子曰「民無信不立」,景觀學會違背誠信行為,引起各界公憤,雖然最後經過邱文彥委員邀請各界不斷溝通,在取消景觀師的條文下得到一個妥協的版本,在最後黨團協商時,由於立院新聯盟政團撤銷簽名後,宣告胎死腹中。可見沒有誠信,競爭也是失敗的。誠信是人生最大的智慧,良有以也。

回到消防設備人員法會議,消防署提案一,是討論行政院版第7條消防設備人員執業方式,林岱華委員建議在第5款「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應聘用消防設備師之營利事業」,加入行政院版第7條第1項之中,筆者持贊成意見,最後納入修正。

行政院版第10條第1項「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應修正為「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士為之」。蓋我國所有工程之設計、監造與施工,皆分屬不同專業團體,如需合併為之,則以統包方式處理,就算是統包,也是聯合承攬,並非由技師或建築師自設計、監造、施工一以貫之。

筆者主張比照一般工程,消防設備師僅負責設計、監造,消防設備士負責施工、檢修,必可減少爭端,加速立法通過。可惜消防署陳署長表示,消防法規定「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因此不能更改。如此一來,立刻剝奪現在負責施工的水電承裝業的執業權,必須由消防設備師當大包,再發包給水電承裝業。如此獨佔的思維下,想要消防設備人員法無異議通過,無異緣木求魚。會場上有人說,該法案已經談了15年了,如果不把設計、監造與施工分開,依筆者之見,再談10年,恐亦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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