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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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險及生涯保險實務專題講座』心得分享 李根才 技師 工程保險係為承保各型建築工程及土木工程,在營建過程中其工程本身、或營建機具、設備、材料等之意外毀損或滅失,以及對第三人造成體傷、死亡或財損,法定賠償責任之一種綜合保險,又稱之為營造綜合保險。若能對其有相當程度的瞭解,買適合自己實際需要的保險,才能減輕因天災、人禍所造成的損失。 本次研討會分兩個主題如下: 一、 工程相關責任保險及理賠實務 被保險人在施工處所或毗鄰地區,於保險期間內,因營建本保險契約承保工程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除約定不保事項外,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有關保險「共同不保事項」及「特別不保事項」內容應予注意。 1. 共同不保事項 A. 戰爭( 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佔等。 B.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C. 政治團體或民眾團體之唆使或與之有關人員所為之破壞或惡意行為。 D. 政府或治安當局之命令所為之扣押、沒收、徵用、充公或破壞。 E. 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F.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G. 工程之一部分或全部連續停頓逾30日曆天。 2. 特別不保事項 A. 因震動、土壤擾動、土壤支撐不足、地層移動或擋土失敗,損害土地、道路、 建築物或其他財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B. 被保險人、定作人及與承保工程有關廠商或同一施工處所內其他廠商,或上述人員之代理人、受僱人及其居住工地之家屬之體傷、死亡或疾病所致之賠償責任。但受僱人非在施工處所執行職務且與工程之設計、施工或營建管理無關者不在此限。 C. 被保險人、定作人及與承保工程有關廠商或同一施工處所內其他廠商,或上述人員之代理人、受僱人及其居住工地之家屬所有、管理或使用之財物,發生毀損或滅失之賠償責任。但受僱人非在施工處所執行職務且與工程之設計、施工或營建管理無關者不在此限。 D. 因所有、管理或使用下列財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各型船隻、航空器、及其裝載之財物;領有公路行車執照之車輛及其裝載之財物。但車輛經約定投保施工機具並載明本保險契約者,不在此限。 E. 因損害管線、管路、線路及其有關設施所致之賠償責任。但被保險人證明施工前已取得上述設施位置圖及有關資料,並於施工中已盡相當注意者,為修理或置換受損設施所需費用不在此限。 F. 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依法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二、 生涯保險及風險管理實務 1、 聰明買保險,買對又買夠。 買保險就像買鞋子,要買夠更要買對,商品沒有好壞,只有適不適合。但是,保險並不是買了,放著就好。每年都要繳保費,保費累積下來也是一筆不小數目。 不少人以為只要買了保險一勞永逸。卻沒想過”風險”會隨著時空環境的不同而轉變。原本存在的風險,可能因為家庭結構的變化而降低,而原本不存在的風險,因為年紀增長而出現。 風險是變動的,也許投保當下買的保險是對的,夠的。 然而,當買了房子、結婚生子、轉換工作後,一旦出國,面臨的風險已和昨日截然不同。如果未來會面臨的風險不在”今天的保障範圍”,等於花了錢卻仍暴露在風險中。因此,應經常檢視保單內容,重新瞭解自己的實際需求而給予調整。 2. 重新瞭解自己的實際需求 A.我的需求是什麼?老了能得到妥善照顧;小孩養得好,教育基金;退休後有足夠退休金;妥善的醫療照顧。 B.保障範圍對了嗎?確保自己的需求,在既有保單的保障範圍內。 C.保險金額夠了嗎?25歲社會新鮮人→結婚成家→生了孩子,買了房子…各階段的需求均不相同。 D.受益人是誰?人生不同階段有不同的責任,想要照顧對象可能都會改變。單身剛出社會時是對自己及父母親;結婚後是配偶、孩子。因此,需要檢視適當之受益人。 3. 考慮“需要",優先於 “想要" 孩童出生成長期間重“醫療";青少年重“意外";成家結婚生子重“家庭支柱來源";至於選擇“終身”或“定期”,應根據年齡、經濟能力(預算)、和保障需求等來規劃,求有再求好,預算足夠時可買終身壽險;預算有限時則考量定期壽險並搭配意外險。此外談到“小孩保險”VS“父母親保險”之選擇時,理應從父母才是家庭經濟之支柱來源做抉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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