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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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 | |
建築設計應納入「健康」元素 我國2011年11月23日頒布「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一年後正式實施。並自2014年07月1日公告列管第一批公告場所:所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密閉或半密閉空間,以及大眾運輸工具之搭乘空間等,將全面逐一納管,並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使台灣成為亞洲第二個強制立法管理室內空氣品質的國家,引領華人社會成為「呼吸權」的領航者。 「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包含:二氧化碳(CO2)、一氧化碳(CO)、臭氧(O3)、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甲醛(HCHO)、細懸浮微粒(PM2.5)、粗懸浮微粒(PM10)、細菌、真菌等與民眾日常生活品質、工作效能與健康息息相關的九項指標。其中,常於室內出現的「甲醛」、「細懸浮微粒」以及部分「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更已被「國際癌症研究署(IARC)」列為人類一級致癌物,故不可不慎。 醫學上常見的「病態建築症候群(SBS)」、「室內化學物質過敏症(MCS)」以及「建築關聯症(BRI)」等問題,均為都會區高密度居住型態,室內空氣品質不良所引起的現象。尤其近年來秋冬季節,大陸嚴重的霧霾,長程漂送至台灣,透過建築物門、窗等開口滲入室內,對國人呼吸道、血液以及心血管疾病造成極大的危害。 行政院環保署彙整各地方環保局的稽查資料顯示,大部分室內空間的主要問題在於:擁擠空間、過多人流以及二氧化碳濃度的大量超標;三年內新裝修行為或裝飾過多的傢俱與不當民生用品等,造成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與甲醛濃度偏高;室內使用過多的事務性機具等,造成臭氧濃度偏高;室內有漏水或過度潮濕,造成細菌或真菌濃度偏高;以及戶外交通廢氣與霧霾等的粒狀污染物。對於被公告的既有建築物,要改善以上諸多缺點,往往受限於結構、空間、機電設備等因素,成效不彰外,又耗費時日與巨資,方能滿足「室內空氣品質標準」的要求。 又,室內空氣品質改善與維護的正確方法,不外乎:「源頭減量→通風換氣→空氣淨化設備→日常維護管理」等措施。其中,最為重要的「源頭減量」與「通風換氣」等兩項作為,即必須由建築設計的過程加以落實。「源頭減量」在於建築物設計或室內裝修時,應採用「綠建築標章」與「低逸散健康綠建材標章」的作法;而日常居家的民生用品,則儘可能選用具有「環保標章」的產品。 至於,「通風換氣」則在於內政部營建署「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篇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機械通風系統及通風量(第5章第2節)第102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12條」、或美國「採暖-製冷和空調工程師學會(ASHRAE)」,「ASHRAE Standard 62.1-2010可接受室內空氣品質之通風標準」等規範的落實,並視空間使用人流狀況,適度地提高通風換氣量或換氣次數,同時強化良好等級的外氣過濾或淨化措施等方能滿足。換言之,建築設計有關室內空氣品質考量的良窳,對居住品質與健康之影響,至為深遠。 綜上所述,為因應「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與常態性霧霾威脅,建築設計應在原建築美學、動線、安全、使用性、綠建築、智能等要求中,積極加入「健康」的元素,亦即必須將室內空氣品質納入建築設計的必要選項中。唯有如此,方能徹底改善目前各公告場所,「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以及「急病亂投醫」的亂象。因此,本報嚴正呼籲:建築設計與室內裝修行業,以及相關工程從業人員,要有為「健康建築(HB)」與「免疫建築(IB)」,打第一仗立第一功的豪情壯志;更要有為國人「居住品質與健康」把關之奉獻情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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