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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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 | |
政府不應將技師視為廉價勞工 自103年4月1日經濟部發布公告南投縣第一批,以「曾經發生山崩」及「順向坡」等區域為原則之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包含南投清境地區)範圍後,即開始陸續劃定各縣市之地質敏感區。 此後,凡位於經濟部公布之地質敏感區內之建築基地,要進行開發時,皆須委託地質法規定之6科技師辦理「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報告」,且須相關機關(構)審查通過後,併同建築開發書圖、文件,送交政府建築管理單位審查後,始得發給建造執照動工興建。 經濟部於103年3月4日經地字第10304601010號令函釋,「包含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及各目的事業法令;同條第二項所稱「審查機關」,指依前開「相關法令」,辦理土地開發行為相關審查作業之主管機關。土地開發行為送審之書圖文件,應包括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併由「審查機關」辦理審查。」 因地質法並未另設獨立審查機制,某縣政府以「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併入相關法令規定須送審之審書圖文件後,審查機關循相關法令之原審查程序辦理或作業方式審查,毋須另行單獨審查「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以避免延長土地開發期程。 其立意雖然良善,但其又規定,審查水土保持計畫單位,倘遇開發基地,涉「地質敏感區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應同時審查,不應另行單獨審查及收費。即審查水土保持計畫單位,須無償審查「地質敏感區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卻是壓榨技師之智慧財產權的行為。 由於審查「地質敏感區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報告」,須依據經濟部公布之「地質敏感區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審查,與水土保持計畫審查,係兩套不同之標準,係屬不同專業領域。其審查並非僅依據報告書面審查即可,尚須赴實地勘察地形地質,並負終身責任,須負擔極大之風險,與水保計畫審查不可同日而語。 如地質敏感區位在非山坡地,不論由何單位審查,必須付費予審查單位。該縣政府要求審查水土保持計畫之技師,無償增加時間、精力審查「地質敏感區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報告」,是視水保審查技師如同廉價勞工,應即停止此一壓榨技師之行為,而給與合理之代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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