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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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公開政府採購資訊 各機關有共識 【本報訊】 2月28日日媒體報導政府要提高政府採購資訊透明度乙節,工程會表示配合行政院推動「開放資料」(open data)深化應用,政府採購資訊,在合法之情形下將以網路方式朝公開透明方向推動。 目前政府採購每年約18萬件逾10萬元案件之資訊,包括招標文件網路電子領標、招標與決標公告、決標日期、得標廠商名稱及決標金額、未得標廠商名稱及標價金額、未得標原因等,已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公開供民眾免費查詢,並已配合行政院政策公開25項資料集,將陸續增加公開資訊內容。屬於機關訂定之採購標的內容及預為訂定之契約條款,已於招標文件公開。 工程會表示,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依採購法第34條規定,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亦即法令如有須公開之規定,可從其規定。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亦明定,影響特定人之合法商業利益,包括智慧財產權保護之資訊,係屬保密資訊。 工程會為研商機關公開廠商投標文件及採購契約事宜,業於本(2)月25日邀集法務部、財政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等機關開會,就涉及政府資訊公開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檔案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規費法等法律,建議各法律主管機關配合政府資訊公開透明的政策檢討修法,在未完成修法之前,請各法律主管機關通函各採購機關應注意事項並擬具相關配套措施。 以最有利標評選案為例,得標廠商於投標時提出之服務建議書,涉及廠商之著作權,機關如將其公開,應加註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以避免第三人利用時發生侵害著作權行為,致生民、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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