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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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 | |
水保局取消集水區保護帶 有葉世文的影子? 水土保持法第1條明定:「為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以保育水土資源,涵養水源,減免災害,...。」,但水土保持局卻提出違背立法宗旨的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民國102年8月14日召開第1次公聽會,受到社會環保團體一致強烈的反對,可是水土保持局不顧民意反對,送到行政院通過再到立法院,如謂水保局沒有門神包庇財團,何人能信? 幸而立法院仍有公義之士,要求水保局在審查前再一次召開公聽會。水保局於104年1月30日在水保局台北分局召開第2次公聽會,會前10分鐘,有環保團體在會場外舉行抗議演說,表示對修法之強烈反對意見。 本次修法的主要目的在刪除本法第3條保護帶及保安林的定義,所謂保護帶係指本法第2 0條規定:「經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水庫集水區,其管理機關應於水庫滿水位線起算至水平距離30公尺或至50公尺範圍內,設置保護帶。」。 經刪除保護帶及保安林後,將造成 83.8%之集水區列為不須特別保護者,將造成財團在水庫邊興建如日月潭涵碧樓、日月行館之觀光飯店,甚至風帆、遊艇一一設置。使保育水土資源,涵養水源,減免災害形如空談。同時修改第18條第1項,委託其他不具公權力之之機關(構)管理83.8%之集水區,造成可以任意開發之後果。顯然將造成破壞水土資源,污染水源,形成土石流災害之後果。 最可惡的是將第19條長期水土保持計畫擬定重點全數刪除,其理由居然是「長期水土保持計畫之擬定重點,係屬主管機關權責,得依實務需求自行訂定規範,尚無須以法律定之」。如此自廢武功,訂定不具法律位階之規範,為財團大開方便之門,讓財團以刀叉吃人肉。始作俑者,午夜夢迴,不會覺得良心不安嗎? 2002年,聯合國於南非約翰尼斯堡召開「世界永續發展會議」,發表「永續發展行動計畫」及「約翰尼斯堡永續發展宣言」。同年,我國行政院永續會發表「台灣永續發展宣言」。宣示永續發展的真諦是「促進當代的發展,但不得損害後代子孫生存發展的權利」。永續發展必須是建構在兼顧海島「環境保護、經濟發展與社會正義」三大基礎之上。我們也體認:台灣因地狹人稠、自然資源有限、天然災害頻繁、國際地位特殊等,對永續發展的追求,比其他國家更具有迫切性。 目前地球氣候急劇變遷,水災、旱災快速交替,本島往年都要到7、8月還沒颱風帶來雨量才會宣布休耕、限水。但今年才2月初,新北及桃園、苗栗、高雄就宣布農曆年後要實施休耕、限水。這是上天給本島一個嚴厲的警示,告誡全國民眾再不保育水土資源,涵養水源,將發生前所未有的大災難。 所以集水區的保護帶、保安林,不但不能廢除,而且還要擴大範圍。保護帶應該水庫滿水位線起算至水平距離30公尺或至50公尺擴大1倍,改為60公尺或至100公尺,以涵養水源,才能解除後代子孫的限水危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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