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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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公告山坡地建築基地之 申請建照圖說亦為土木技師執業範圍 【本報訊】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28 次會議紀錄,審議案件第8案之表2「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增)訂條文對照表」,其中新增第72條訂定放寬山坡地建築高度限制,規定「位於公告山坡地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照圖說經水土保持或大地工程技師簽證,建築高度不得超過100公尺,不受建築技術規則268條之高度限制」,未納入土木工程技師,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104年1月13日發文內政部,請其依法納入土木技師。 依水土保持法第6條規定「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規模以上者,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水土保持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等相關專業技師或聘有上列專業技師之技術顧問機構規劃、設計及監造。」,然而內政部未依法納入土木工程技師,顯有圖利特定技師之嫌,故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內政部依法更正,以落實依法行政原則。 又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故該案內政部依法應增列土木技師,方符社會公平正義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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