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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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地質安全評估不應無照審有照 周子劍技師 地質法第8條規定:「土地開發行為基地有全部或一部位於地質敏感區內者,應於申請土地開發前,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但緊急救災者不在此限。」換言之,地質敏感區內土地經過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評定安全無虞者得以進行開發。 第10條又規定:「依第8條第1項規定進行之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應用地質技師、大地工程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採礦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或依技師法規定得執行地質業務之技師辦理並簽證。」。 於是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編了一本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手冊(草案),發函各單位提供意見,其中說明: 「但地質法並未另設獨立審查機制,「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併入相關法令規定須送審之書圖文件後,審查機關循「相關法令」之原審查程序辦理或作業方式審查,毋須另立審查程序或作業方式單獨審查「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以避免延長土地開發期程。」。 此點值得肯定,但第1.8節規定「審查機關應邀請地質專家學者或地質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之執業技師參與審查,或委託專業團體辦理審查。但具有自行審查能力者,不在此限。」何謂具有自行審查能力者,手冊中規定如下。 1.「地質專家學者」指具有地質相關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者。 筆者認為學術專長應具有副教授以上資格者,實務經驗更應正面表列,如從事地質調查10年以上者。 2.「專業團體」指具有前開地質專家學者或地質法第10 條第1 項規定之執業技師之公會、學會、公司等團體。 筆者建議其中學會、公司等團體應具有前開地質專家學者或地質法第10 條第1 項規定之執業技師50人以上者,方具審查資格。 3.「具有自行審查能力者」指具有「地質專家學者」或依法取得地質法第10 條第1 項規定類科技師證書人員之審查機關。 筆者建議審查機關應更正為「政府審查機關」。 總而言之,不應開放不具技師資格者辦理審查,形成無照審有照之不合理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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