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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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箱服貿」之二「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 周子劍技師 未來的台、澎金馬及綠島,其中將有一個地區,其中所有的工程,不管是公共工程,建築工程,只有建築師可以辦理。所有的技師事務所、工程顧問公司,不管是多大的工程顧問公司,台灣世曦也好、中鼎、中興、亞興也罷,在這個地區內,都只能擔任建築師的下包,您相信嗎? 各位看官一定認為豈有此理,怎麼可能?此人定是在癡人說夢。非也非也!請看行政院民國102年12月26日第3378次會議決議;「討論事項二、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擬具「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經薛政務委員琦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決議(二)說明「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之制定,係以自由化、市場開放為重點,內容涵蓋傳統製造業、服務業、土地管理、人員移動、關務措施等各方面。尤其最後階段納入教育創新與專業服務業後,更進一步深化自由開放之範圍及意義,為營造我國對外洽簽國際經貿協定,對內要促進產業轉型,推升經濟成長,建構了有利的條件,有助於臺灣加速朝向「自由經濟島」目標邁進。...」。 換言之,就是在中華民國的地區內,劃出一個「自由經濟示範區」,訂定一個特別條例,不受現有法令的規範,製造一個利益獨佔的地區。 如該草案第7章「教育及專業服務業」,第58條規定「外國會計師或外國會計師事務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得在示範區設立或投資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或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於示範區內執行業務。 外國會計師或外國會計師事務所經許可設立、投資法人或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應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關於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之法令規定。其簽證業務應由取得中華民國會計師資格者執行。」 第59條:「示範區內建築師之開業,除依建築師法規定外,得依本條例規定設立或加入法人建築師事務所,於示範區內執行業務。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公司法有關於有限公司之規定,於法人建築師事務所,準用之。 外國建築師或外國建築師事務所,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許可,得依本條例規定在示範區投資前項法人建築師事務所。 法人建築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應依建築法及建築師法規定辦理,其簽證業務應由具中華民國開業建築師資格者執行。」 第60條中華民國律師、外國法事務律師、外國律師或外國律師事務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得在示範區設立或投資法人律師事務所,受示範事業或區內一般事業之委任,辦理法律事務。 前項法人律師事務所之法律事務,應由其中華民國律師或外國法事務律師辦理。但外國法事務律師僅得辦理律師法第47條之7所定之法律事務。 該草案對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執業規定到此結束,那麼技師呢,抱歉,沒有技師的工作權,在自由經濟示範區內只有建築師有工作權,因為該條例就是這樣訂的。目前已有許多土木工程如機場跑滑道工程由建築師得標,該條例如按目前條文通過,則各科技師的工作權將被建築師侵蝕殆盡。 有這樣歧視技師的行政院,只能仰天長嘆,嗚呼哀哉!各科技師先進,您還能忍耐多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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