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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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技師公會及結構技師公會 拜訪交通部葉匡時部長 ﹝本報訊﹞為推動土木工程法之立法,土木技師公會及結構技師公會於102年10月14日協同拜訪交通部葉匡時部長。拜訪人員有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聯會施義芳理事長、周子劍副理事長;中華民國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全聯會蔡榮根理事長、張清沛副理事長;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公關委員會沈福元主委、公關委員會邱毅雄委員、公關委員會陳逸成委員;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洪啟德理事長;台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藍朝卿理事長;台北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江世雄理事長;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余烈理事長;台南市土木技師公會鄭明昌理事長;台中市土木技師公會巫垂晃常務理事;台中市結構技師公會蔡再添常務監事等人。公務部門有交通部葉匡時部長、陳純敬政務次長,路政司林國顯司長,以及國工局、公路總局、高公局,臺鐵局、高鐵局、鐵工局、路政司等單位也都推派代表列席。 本次拜訪交通部目的仍強調三項必要性,包含公共工程委外審查設計、公共工程全生命週期維護及研究發展,目前現行法規架構和行政體制並無法達成,造成資源浪費,影響公共建設品質及國家整體競爭力。 公共工程委外審查設計之必要性 按土木專業工程為除房屋建築以外之民生建設基礎工程,舉凡與全民生活有關之民生建設,皆為土木專業工程之範疇,且大部分係供公眾使用,故其規劃、設計、監造、施工、驗收必須經過專業審查,確認品質及安全符合標準,方可確保全民生命財產安全。 公共工程全生命週期維護的必要性 公共工程使用年限中必須加以維護,舉凡管理單位、圖說管理、維護預算編列、使用年限經過後處置方式,都必須有完整全面性規範方能保障公共工程之使用者之安全。 研究發展之必要性 台灣工程在關鍵技術上經常引進外國工法,歷年付出為數龐大的顧問及專利費用,但是對於台灣之工程競爭力卻無法有具體的提昇,原因在於營建產業缺乏研究發展。若能利用公部門工程預算之一部分投入研究發展,使我國之產業界與學術界利用此一資源提昇競爭力,而可以對外輸出研發成果創造產業利益,方能使民眾充分享受公共工程產生的附加利益形成營建產業轉型,增加額外的就業機會。
目前各單位因持有不同之意見,且現今之審查機制並非實質審查,造成施工後發現有安全疑慮,而致變更設計重新遷移施作基礎,形成無謂的浪費,若能在該工程設計完成未發包施工前,能有獨立、專業第三單位之委外審查機制,雖說不能完全避免瑕疵,但可以確定的是,絕對可以大大降低設計錯誤機率之發生,希望各單位確實重視此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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