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 廣告專線 :(02)8961-3968轉142 傳真:(02)2964-1159,2963-4076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三民路二段37號A3 網址:http://www.twce.org.tw E-mail:mail@twce.org.tw | NO. | ||
|
工程會推動新仲裁機制 仲裁程序公開透明合理 ﹝本報訊﹞近日媒體報導仲裁人疑收賄遭收押,工程會表示遺憾,惟係個人操守問題,勿因此全盤否定仲裁快速專業解決履約爭議的貢獻。 工程會進一步表示,仲裁人並非代理人,應獨立、公正處理仲裁事件,不能有偏頗或遭收買,而影響仲裁判斷之公正與專業。目前政府採購履約爭議之處理方式主要有調解、仲裁及訴訟,經統計每件調解案平均費時0.58年,仲裁1.14年,訴訟2.08年,有些訴訟歷經三審程序甚至長達5至10年仍未能解決。 工程履約爭議遲未解決影響雙方權益及工程執行效率,廠商甚至可能因無法及時取得爭議之契約價金,而導致停工解約甚至倒閉情形,反不符公共利益,又現行仲裁法對於仲裁程序及仲裁判斷均未明定需公開,工程會認為不易讓機關樂於採用此一快速機制解決履約爭議,有改進空間。為此,工程會自101年2月起推動更符合工程爭議處理之精進爭議調解措施及「新」仲裁做法。 為推動新仲裁機制,以有別於仲裁法內之綱要規定,工程會於101年6月就6種與工程相關契約範本,增訂有益仲裁機制條款,強調公開透明之過程,公告仲裁判斷,及合理推選仲裁人之程序,使其更為公正、透明、可信賴,並獲交通部、經濟部、教育部、國防部、農委會、內政部營建署等主要工程機關及立法委員、監察委員、業界、外商、外國駐台機構認同。 上述有益仲裁機制條款包括:(1)仲裁人之選定由雙方互提10位仲裁人名單供對方選擇;(2)由雙方共推主任仲裁人,不以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為限;(3)公開仲裁程序及仲裁判斷書、仲裁判斷書應記載事實及理由、仲裁庭得不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使仲裁庭之組成更為公正、可信賴,仲裁結果得公開接受各界公評,促使仲裁人更謹慎作出仲裁判斷,增加機關對仲裁制度的信任,樂意採仲裁方式快速解決履約爭議。 工程會統計102年1月至5月23日公共工程仲裁案件為30件,與101年1月至5月之22件比較,仲裁案件數明顯增加,顯示各機關已逐漸願意採用仲裁快速解決履約爭議。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