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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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案例介紹(39)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施義芳 理事長 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王庭華 副理事長 案由 ○營造廠承攬○新建工程,其完工結算金額逾丙等營造承攬限額規定,疑涉違反營造業法第23條規定,因而遭○審議委員會審議。 理由 ○營造廠至○府辦理業績登記時,經查承攬之新建工程契約金額,未超過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2,250萬元,經○營造廠說明書表示,在施工期間因業主要求而增加裝修追加工程,致使工程完工總價超過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 決議 經查本案將新建工程合約書及追加工程合約書(裝修工程)分開簽約施作,發票亦分開開立,其工程驗收單亦分開填寫,其新建工程契約金額未超過規定金額,原工程完工總價扣除追加工程合約書之裝修工程金額後,其工程完工總價未超過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應符合內政部101年9月27日營署中建字第1013580648號函釋說明,其完工總價尚無逾越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規定,應毋須加以再議,故本案經○府簽准免審議結案。 條文 營造業法第23條: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其承攬造價限額及工程規模範圍辦理;其一定期間承攬總額,不得超過淨值20倍。前項承攬造價限額之計算方式、工程規模範圍及一定期間之認定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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