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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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 | |
恐龍公務員之鐵證如山 本報第829期2版「恐龍公務員可以休矣」一文,舉工程會101年10月11日以工程技字第10100362930號函闡明略以:「復查桃園縣於100年元旦升格為準直轄市,地方制度法第4條第2項規定,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於準直轄市準用。本會嗣以100年1月10日工程技字第10000005750號令,發布桃園縣準用技師法第26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100年1月1日生效。」 工程會此函之緣由為今(101)年7月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有一會員欲受聘於桃園縣之營造業,但桃園縣政府要求該技師必須先加入桃園縣土木技師公會,才同意其辦理營造業登記。本會即函文桃園縣政府說明桃園縣為準直轄市,依據營造業法修正後第7條之規定,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會員無須加入桃園縣土木技師公會即可在桃園縣受聘於桃園縣之營造業。 桃園縣政府乃函文內政部營建署請求解釋桃園縣是否為準直轄市,營建署回函表示桃園縣為「縣級政府」,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會員在營造業法修法前加入該會會員,仍應加入桃園縣土木技師公會,才能受聘於桃園縣之營造業。 雖經工程會前函解釋桃園縣為準直轄市,但營建署仍固持己見,復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內授營中字第1010810541號函,一口咬定桃園縣政府為「縣級政府」,其自大之顢頇心態表露無遺。 本會萬般無奈之下,只得去函內政部民政司請教桃園縣政府究為「準直轄市」或「縣級政府」,結果民政司以中華民國101年11月06日內民司字第1010353512號函說明:「有關 貴會請釋桃園縣政府是否"準直轄市"乙案,復如說明…按地方制度法第4條第2項規定『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34條、第54條、第55條、第62條、第66條、第67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桃園縣已於99年6月設籍人口達200萬人已上,符合上開規定,並自100年1月1日起準用直轄市相關規定。」 內政部民政司已斬釘截鐵說明桃園縣為準直轄市,希望營建署能迷途知返,勇於認錯,函文桃園縣政府說明桃園縣適用營造業法第7條之規定,營造業法修法前加入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之會員,不須加入桃園縣土木技師公會即可受聘於桃園縣營造業,以免予社會政府無能之觀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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