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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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案例介紹(14)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施義芳 理事長 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王庭華 副理事長
營造公司之專任工程人員如離職或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營造公司應依規定於3個月內聘任專任工程人員。本次案例為營造公司疑涉及違反營造業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未在3個月內聘任專任工程人員,依營造業法第56條第1項規定處分。因此,該營造公司依營造業法第67條規定,被提請營造業審議委員會審議。 事實 ○營造公司之專任工程人員離職後,於6個月後始聘專任工程人員之申請,已逾營造業法第40條規定3個月內另聘之期限,顯已違反營造業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應依營造法第56處分。 相關條文 營造業法第40條第1項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或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營造業應即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3個月內依規定另聘之。」 營造業法第56條第1項規定:「營造業違反第11條、第18條第2項、第23條第1項、第26條、第30第1項、第33條第1項、第40條或第42條第1項規定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 決議 該營造公司違反營造業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屬實,經○營造業審議委員會決議後依營造業法第56條第1項規定作成「警告」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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