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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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懲戒案例介紹(3)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施義芳 理事長 連日豪雨導致各地土石崩塌、洪水災情不斷傳出,本會也於6月11日啟動『災後防救機制』,請全省土木技師待命,全力配合政府勘災工作。臺灣每逢下雨必造成嚴重災情,足見國土之脆弱,因此攸關生命財產的水土保持工作更將不容忽視。本次懲戒案例,為○技師疑似未本於監造技師專業要求水土保持義務人就土石堆置區域,依相關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規定設置足夠之保護措施,疑致有保護措施未臻完善之情事,而遭申戒處分。技師先進們在執行業務時,除克盡職守於執務外,更應熟知業務相關法令,以免誤觸法令而遭受懲戒。 案例 土木工程科技師○○○辦理「○園區第○期○區開發計畫○期水土保持設施工程」監造技術服務案,涉嫌有違反技師法之情事,案經水土保持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移送懲戒。 移送懲戒意旨 ○管理局委託○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園區第○期發展區開發計畫」水土保持設施工程細部設計及監造工作技術服務案,○技師為本案監造技師。案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於○年○月○日會同改制前○縣政府實施前開工程之監督檢查,查有大量土石未依核定計畫堆置於工業區內之臨時土方貯置場,而擅自堆置於臨時貯置區外,且相關保護措施未臻完善,有礙水土保持致有危險之虞情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認被付懲戒人於執行本案監造工作時,雖據實於監造紀錄月報表之「記載與計畫不符者」欄位中,記載前開土石堆積情形,惟土石堆置地點無任何排水、沉砂及邊坡保護設施,卻怠於認定有無危險之虞。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被付懲戒人執行本案監造工作時涉嫌有違反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25條第2項、第27條第1款及技師法第17條規定之情事,爰依技師法第39條第1款及第42條規定移送懲戒。 公會向工程會說明 依工程會來函所附被付懲戒人答辯書中之證物○監造服務契約內容及證物○本案水土保持計畫第5.3章節所述公共工程涉及水保工項所產生之土石估算約為○萬立方公尺,而農委會所稱現場堆置土石接近○萬立方公尺,實際應約為○萬立方公尺並分兩處堆置,其中大部份土石約○萬立方公尺堆置於一處,係為園區廠商○公司因興建廠房開挖而堆置於廠區核配用地範圍內之剩餘土石,該處堆置土石並非屬○技師受○管理局所委託之監造範圍。至於另一處堆置土石約為○萬立方公尺,係為公共工程管線施工產生而堆置於公共工程「環」用地上之剩餘土石,本處土石則為○技師受○管理局所委託之監造範圍,惟依該技師答辯書證物○管理局會議紀錄,該處堆置位置係依○管理局主持之會議紀錄指示辦理之,且依農委會水保局移送懲戒函內容,被付懲戒人均有詳實紀錄於水保監造報表中。 而上揭涉及被付懲戒人監造範圍之○萬立方公尺土石自○年堆置迄今已約○年,期間歷經多次颱風豪雨並未發生危險情事,且依被付懲戒人答辯書證物○農委會獎勵函,水保局曾於○年實地檢查此工地,並評定本案水保計畫為○年度○計畫績優案件之ㄧ,故被付懲戒人實無水保局所稱「怠於認定有無危險之虞」之情事,爰建請工程會將○技師免予懲戒。
工程會決議 水土保持義務人有未依原核定計畫變更公共工程範圍內之土石堆置區域情事,雖經被付懲戒人本於技師專業認定其監造範圍內之土石堆置數量尚無造成危險之虞,而未符合水保審核監督辦法第25條第2項、第27條第1款及技師法第17條規定之要件,惟該技師未本於監造技師專業,要求水土保持義務人就前開土石堆置區域依相關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規定設置足夠之保護措施,致有保護措施未臻完善情事,核有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後段「對於委託事件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之禁止行為,依本法第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申誡、停止業務或廢止執業執照之處分,衡酌系爭土石並無致生危險之虞,且前開缺失尚屬輕微,爰從輕論罰,決議予以申誡。
附註 技師法第17條:「技師所承辦業務之委託人,擅自變更原定計畫及在計畫進行時或完成後不接受警告,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技師應據實報告所在地主管機關」。 水保審核監督辦法第25條第2項:「承辦監造技師於監造時,發現水土保持義務人擅自變更原核定計畫或原核定計畫未盡完善,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應依技師法第17條規定據實報告所在地主管機關,並應同時通知該水土保持計畫之核定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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