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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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等逐案簽證技師開工時應辦理報備登錄
﹝本報訊﹞受委託辦理逐案簽證之技師或建築師,如未依「營造業法第66條第4、5項」及「建築師或技師受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報備登錄及收費辦法」於開工時辦理報備登錄,恐觸及營造業法第61條第3項之罰則。 92年營造業法通過後,原依營造業管理規則規定聘工地主任擔任專任工程人員之丙等營造業於換領為丙等綜合營造業五年後,得採置專任工程人員或委託建築師或技師逐案按各類科技師之執業範圍核實執行綜理施工管理,並簽章負責專任工程人員應辦理之工作。故主管機關內政部於97年10月24日依營造業法第66條第5項規定訂定「建築師或技師受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報備登錄及收費辦法」。 該辦法第3條規定:建築師或技師受委託執行綜理施工業務,應於開工時向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登錄其姓名、證號於承攬工程手冊工程記載表備註欄位,並依本法第35條、第41條等相關規定辦理簽章。 營造業法第61條第3項規定:「第66條第4項受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之技師,違反第35條第1款至第7款規定之一,或未加入公會,或受理委託簽章後未逐案向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登錄者,予以警告或2個月以上2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其停業期間,並不得依技師法執行相關業務。」 近期有技師受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未依建築師或技師受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報備登錄及收費辦法第3條規定於開工時辦理註記等相關作業,違反營造業法第61條第3項規定,恐遭處分。故受委託辦理逐案簽證之技師或建築師,應於承辦相關工作時,敦促營造業配合辦理登錄,以免觸及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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