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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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酬 請求期限僅2年 周子劍 技師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公布之後,技師的業務也有所增加,但除了鑑定或政府投標業務,常有業主拖延技師報酬,而有些甚至是口頭約定,沒有書面合約,口說無憑,最後可能造成求償無門的困境。 民法第127條規定: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其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其他如醫生,藥師、律師、會計師等之報酬,皆在同條有同樣的規定。 其立法的說明是:「源於查民律草案第307條理由謂本條臚舉請求權,宜速履行,亦有速行履行之性質。故消滅時效期間,定為2年。」,其意義是希望當事人有債權發生時不要拖延,應儘速向業主請求。 但如果業主蓄意拖延給付,如何才能避免失去請求時效,依筆者之經驗,首先是要有書面合約,有了合約,合約中對付款期數,付款時機,皆應有明確的規定。期限的起始及終了,才有依據(註1)。其次是對方未依合約給付時,即應以書面要求給付(註2),其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129條(消滅時效中斷之事由)之規定得以消滅時效,不受2年之限制。民法第129條規定如下: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註3)。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因此在對方過了付款期限,仍無意給付報酬時,應立即提出付款請求,作為進入法律求償程序時之證據,才能得到勝訴。
註1:民法第128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有了付款時機,才能正確計算時效。 註2:以書面要求給付,就是「請求」,但依民法第130條:「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6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所以假設技師在可請求報酬後過了1年11個月以書面要求給付(「請求」),最多只能再延長6個月到第2年的5月,5月底前沒起訴,就視為「不中斷」。 註3:業主有「承認」,則是最好的,沒有「視為不中斷」的問題,而是立即重行開始起算2年時效(民法第137條第1項)。例如業主發函給技師說確實有多少元的欠款,但受限預算,等預算爭取到後再行給付等語,那麼就從函到起重行起算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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