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 廣告專線 :(02)8961-3968轉149 傳真:(02)2964-1159,2963-4076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三民路二段37號A3 網址:http://www.twce.org.tw E-mail:mail@twce.org.tw | NO. | ||
|
社論 | ||||||||||||||||||||||||||||||
建請工程會 勿推動技師法第56條修正 否則如「引清兵入關」 恐弊大於利 本次技師法修法,行政院版本提議技師法第46條條文修正為第56條,以認許外國技師在台執業,該修正條文為:「外國與我國依下列方式締結技師相互認許條約或協定者,該國技師應我國技師考試,得依平等互惠原則,以口試及審查學歷、經歷證明方式,或其他對等方式行之;其及格者,發給技師認許證書…」。然而,此條文之修正,其修法效益是否真有實質助益,實值商榷,對技師來說,無異是「引清兵入關」,恐弊大於利。 行政院版本所持理由,為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建立我國認許之外國技師在台執業規範,據以推動我國技師資格國際化工作及強化工程相關產業國際競爭力。因應我國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及亞太工程師(APEC Engineer)組織,我國將基於平等互惠原則推動與其他國家相互認許彼此技師資格,藉以促進技師國際流通,強化我國工程相關產業開拓海外市場之競爭力。 然而,依現行之技師法版本:「外國人依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條例規定,取得技師資格者,適用本法及其他有關技師之法令。」。若以醫師法、會計師法、建築師法來說,均規定外國人須考試及格才能執業,皆無礙於其與國際接軌,何以現行之技師法版本卻不妥適?且國際接軌,應著重於國內技師之專業技術提升,而非開放外國技師的進入。 若以執業方式來說,國內技師以開立事務所居多,國外技師則以加入大型顧問公司為主,國內外技師之市場生態差異極大,市場開放後,將對技師造成巨大衝擊;況且各國之社會人力、經濟條件或技師之技術水平等優劣不一,冒然開放將危及工程品質與人民安全。而我國工程品質與世界先進國家並駕齊驅,技師之市場競爭力不遜於亞洲各國,國內技師素質高、具競爭力,工程主管單位實應審慎評估,不宜草率修法。 近年,國內公共建設及工程市場已趨飽和,開放後恐將減少技師工作機會;再加上技師所從事的業務,與公共安全、民眾生命及財產關係密切。為避免外國技師素質不一,若以賺錢為目的,無限制的承攬及簽證,發生事情遠避海外,無法引渡等,將影響國內工程品質。因此,為維護國民之權益,實不宜開放外國技師以口試及審查學歷、經歷證明方式或其他對等方式行之,建請工程會,勿再推動技師法第56條修訂,並與技師公會及其他相關公會再加研議,以維護國內公共工程品質及國民生命財產安全。 表一 技師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行政院提案版本,僅第56條)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