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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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啟〉蔡志揚律師、婁光銘技師 拜讀湛淵源技師的「消費者及材料工程師與技師和律師的對話」大作(刊載於737期技師報,回應筆者「高氯離子建物(「海砂屋」)實務判決解約爭議探討-法律與結構工程之對話」乙文),對於湛技師大作的結論,筆者深表贊同,惟其中引用筆者文章(技師報727、728期)並論述:「蔡律師與婁技師的大作中刊載,建築物使用海砂作為混凝土材料,不必然產生瑕疵,…惟此處筆者站在以一個消費者及材料工程師的角度…」等語,似與筆者文章原意有所出入。實者,理論上,建築物使用海砂作為混凝土材料,雖不必然產生瑕疵,然筆者於該文之結論乃為:「從結構工程的觀點,高氯離子建物之損害影響結構安全甚鉅,屬嚴重瑕疵,賣方如未盡告知之義務,即構成解除契約『非顯失公平』之要件,除非能證明不影響結構安全。」故有特別澄清的必要,以免讀者受到誤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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