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等營造業逐案簽章座談會」
第二場中區圓滿成功
﹝本報訊﹞本會中區「丙等營造業逐案簽章座談會」於5月22日下午1時30分於中區辦公室舉行,由施理事長義芳主持,洪建興常務理事擔任司儀,以及全聯會余烈理事長、台北縣公會洪啟德理事長、林永裕前理事長、全聯會吳朝景副理事長、黃科銘常務監事、周子劍常務理事、梁詩桐常務理事、蔡得時理事、吳亦閎理事及會員共76位參與座談,座談會反應熱烈,圓滿成功。
舉辦座談會目的係依營造業法第66條第4項規定,原聘用工地主任之丙等營造業改由技師逐案簽章以來所產生之問題。原本公會爭取逐案簽章之美意是為了使全體受聘技師受益,但卻被不肖仲介操弄,將簽章數量集中在某幾位技師身上,更嚴重者年簽章量高達400~500件,此現象不但破壞技師形象,且影響公共工程品質,危及公共安全,已引起主管機關重視。
首先由施理事長報告「丙等營造業實施逐案簽章」後所產生的問題如:1.不合理仲介黑手主動帶簽章技師削價推介,甚或擔任技師司機全省招攬業務,其狀可憎。2.簽章數量無限上綱。3.與營造業公會之爭端。4.公家機關之困擾等。
公會為解決此問題所做的許多努力如下:1.請營建署召開「總量管制」研商會議。2.與營造公會進行討論。3.建議工程會行文各相關單位,加強查核簽章數量異常之技師及營造廠等。
施理事長繼續報告營造業法第61條修正案,立法院已於99年5月4日三讀通過,原條文規定「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違反第34條、第35條第1款至第7款規定之一,第41條第1項或違反各該技師公會章程情節重大者」,予以3個月以上2年以下之停業處分,「修改」為2個月以上2年以下停業處分,並增列「警告」乙項之處分,受警告3次者,才能執行停業處分;此修改使受聘技師一旦遭受懲戒時,可降低傷害程度至最輕者,「警告」之處分,實為受聘技師之一大福音。
最後進行共同討論部份,會員踴躍發言,共歸納意見如下:1.技師自我約束,核實執行簽章的工作。2.請營建署制定總量管制標準。3.請公會制定自律公約。4.維持市場自由競爭。5.由公會統一輪派等。
會員提出問題,討論相當熱絡,也獲得施理事長及在場每一位理、監事回應;公會最終目標還是希望營建署依營造業法第66條第6項之規定,訂出停止適用之日期,並期望營建署回歸營造業法第7條之正常機制,每一家營造公司皆聘用專任技師,以符營造業法精神。現階段只有期望會員自律,以免造成外界不良觀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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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理事長主持座談會 | | 座談場景一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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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理事長與公會幹部回答會員所提之問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