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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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 | |
政府應重新檢視採購電子化的作法 台灣過去近10年來的電子採購,依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24條規定,由中華電信承攬經營。而最近一年的委任合約,係於民國97年決標,由中華電信自99年至107年經營政府採購電子網站,中華電信於99年開始之新合約,須進行二代電子採購網的上線,由於系統與先前有別,同時系統不穩定,造成怨聲載道。有鑑於政府採購攸關一國之經濟發展至為重要,有必要藉此一機會,重新檢視我國政府採購電子化的作法與方式,以提昇電子採購效能,並減少爭訟之發生。 政府採購法,自民國87年公布,88年實施以來,使我國的政府採購進入系統化與國際接軌的階段。而在民國91年增訂93條之1,授權主管機關訂定電子化方式採購之招標、領標、投標、開標、決標及費用收支作業辦法,使主管機關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取得法律授權之依據,乃於同年訂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開啟了我國政府採購電子化的新紀元。 1.由中華電信獨家壟斷,成為單一供應商:忽略了自由市場競爭,所帶來正面之其營運與成效提昇。 2、收費的合理性:有關收費之問題,與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24條之規定有關,依該條規定,政府端「得」向使用者收費,亦即收費與否仍為一值得討論的議題。所謂得向使用者收費,這使用者包括招標機關與廠商,得向使用者收費,指向那一位使用者收費亦是一問題。在成本分配的思維下,理應向經濟上強勢者收費,比如國內最多人使用之人力資源網站104網站,其收費僅向尋才者收費,不向求職者收費。目前中華電信之收費單一會員約為月費1,000元上下,概估台灣有一百萬家中小企業,中華電信月入10億的電子採購會員收入,而僅8%為回饋給工程會尚非全國人民口袋,因此其收費機制與對象,實應檢討。 3、電子平台只提供部份合約內容:顯示一個不完整揭露資訊的平台,將失去電子化之功能與效益,並增加履約糾紛之發生。 4、政府點選程序之嚴謹性不足:關於點選廠商後的再確定機制,應更人性化,避免選錯卻無法更改的事情發生。 綜上所述缺失為目前發現的主要問題,同時電子化採購係運用新科技的一項措施,仍需借重跨領域的團隊,進行科技整合,以臻完美。本報以為:為建構更開放與完整且電子化招標投標決標的平台,同時考量不違背政府採購協定之前提下,應接納國內外優質供應商參與投標,在良性競爭下,使全民享有政府採購到物美價廉產品的果實,並使我國經濟發展更向前邁進一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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