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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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專門技術人員若要在我國執業 須領得我國技師或建築師執業證書 ﹝本報訊﹞台灣於98年7月15日正式成為「政府採購協定」(GPA)的會員,GPA會員之專業技術人員若要在我國提供技師或建築師服務,必須先領得我國技師或建築師執業證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確保工程品質、為公共安全把關,並維護國內相關專技人員之權益。 工程會表示,依據我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24條規定,外國人參加我國技師或建築師考試,與我國國民相同,應以中華民國語文作答,故不易與我國國民競爭;至於政府配合民間機構,推動與其他國家相互認許專業工程師證照,則是站在平等互惠原則的基礎上,藉以促進技師國際流通,強化我國工程相關產業開拓海外市場之競爭力。 工程會表示目前正透過修正技師法建立相互認許規範,未來外國與我國需締結技師相互認許之條約或協定,該國具有國際性專業工程師資格者,方得依互惠方式應我國技師考試,因此,具有一定資格及能力之外國工程師,才能取得在我國執業之資格,並不會造成外國技師充斥國內市場之情形,且政府會以確保工程品質與公共安全作為推動相互認許的前提,絕對不會「放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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