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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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助人助自助 技師當自強 中華民國結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理事長 曾慶正 大約自民國77、78年起,有一些以房屋結構設計為主要業務的結構、土木技師朋友們,已經開始著手推動要求政府應依法行政,令建築師依建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將6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結構工程設計及監造工作,交由結構、土木專業技師辦理。那時結構技師公會有近20個技師朋友,每週在信義路的公會辦公室,開1至2次檢討執行及決策會議。一群人從與營建署理論、到法院告市長之外,也自掏腰包搭車或飛機,到各地方政府要求落實建築法第13條專業分工的規定。最後在民國80年起,各地方政府開始陸續要求建築師將6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結構設計,交由結構專業技師辦理至今,但結構工程之施工監造沒有交出來,一直到今年。這是長久以來建築物結構工程施工品質不良的根本原因。 民國91年8月5日內政部頒佈「建築工程勘驗查核報告表」B14-2表(一)、表(二),規定專業技師應辦理勘驗並查核簽章。這個命令窒礙難行,依據建築法第56條規定「勘驗」為主管建築機關之權責,卻在主管建築機關沒有授權的情況下,要技師勘驗並查核簽章。造成許多只接受委託辦理建築物結構設計的土木、結構技師,還要被迫莫名其妙的在B14-2表(二)無償簽章,使技師無端承擔不必要承擔的「勘驗」責任,工程品質也在無主管機關實質勘驗下變差。表B14-2的頒布實施引起各界抗議之聲不斷,於民國92年4月2日經監察院通過糾正案,但是在多次營建署召開的討論修改會議,雖有結構、土木技師公會的理事長及重要幹部們的據理力爭,亦難竟其功。有一次我們問:「是誰委託或授權技師辦理「勘驗」?是建築師嗎?還是主管機關?」結果建築師公會的代表說他們沒委託,從中央到地方的政府機關代表也沒人承認委託技師辦理勘驗,可是這個迫害技師的荒謬命令仍然日復一日、年復一年的在執行!在領教過921震災的工程品質後,技師為了生存、出於無奈,這種被迫為人背書的痛苦,只有當事人才能夠體會,難怪甘錫瀅技師語重心長的說:「只要B14-2表(二)存在的一天,就是技師公會理事長的恥辱!」 同時各機關在辦理「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强方案」招標案時,屢有違法限制僅有建築師才可以投標的案例,也有許多主辦機關讓技師及建築師都可以投標,卻沒有要求建築師應與技師共同承攬,甚至不要求建築師將補強設計及監造交由技師辦理。雖經土木及結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發文給各個未依法辦理的單位要求改正,可是因為「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强方案」的條文內容曖昧,以致效果有限。 在無計可施的情況下,結構、土木兩個技師公會轉向公共工程委員會主委並兼行政院政務委員的 范委員良銹先生求助。最初想,根據過去20餘年來與政府機關打交道的經驗,公理正義總是難敵利益團體的強大壓力,但是與范主委陳情技師法、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等法案的經驗,我們還是抱有希望。當然在接受土木、結構技師公會理事長及主要幹部陳情後,范主委當場答應要幫我們想辦法處理。 此外有個插曲,今年在一次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陳局長清秀主持的會議中,當著眾多全國性團體公會理事長及各機關代表面前,我放炮大吐苦水抱怨技師屢因公務員扭曲法令遭受委屈。陳局長聽後要我拿出證據來,我說改天會帶證據資料向他報告。後來大夥兒準備好資料要去拜會陳局長前,因為我覺得陳局長的職務跟工程八竿子打不著,感覺自己害大家勞師動眾做虛功,所以在陳局長的辦公室外面等候拜會時,我還與省土木技師公會林永裕理事長商談評估這次的效果。結果出乎意料之外,陳局長在聆聽我們的陳述後,立刻答應幫我們約見內政部長或次長,令在場幾位公會幹部大為驚訝與感激。其後向內政部林次長中森陳情時,次長也說建築物的施工、監造應按建築法13條規定辦理時,再度讓大家倍感驚訝而面面相視。經過一連串20餘年來不曾有的際遇,真懷疑身處何世?貞觀之治?麥講笑,怎麼可能! 6月1日,大戲終於上場,結構、土木技師公會理事長及主要幹部去行政院,向曾政務委員志朗、張政務委員進福、范政務委員良銹及內政部廖部長了以(林次長中森代理)報告技師多年來遭受的不公平待遇、「建築工程勘驗查核報告表B14-2表(二)」及「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强方案」執行不合理的地方。會議後,幾乎忘了曾經挨過近20年,但才不到1個月的時間,我們就忍不住的打聽與焦急等待,好不容易終於等到了行政院秘書處的函。這真是個令人振奮的消息,託許多貴人之福,我們成功了! 政院秘書處函的會議結論重點是(完整之內容請看公文): 1. B14-2表(一)及(二)合併,名稱改為「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申報表」,申報人為:「承造人」、「監造人(開業建築師、專業工程技師)」。 2. 宣示6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建築師應將設計及監造均交由技師辦理,才符合建築法第13條規定。 3. 補強方案如涉及建築法第9條規定建造行為或第73條規定第2項規定更變使用執照行為者,應依建築法第13條規定,由承辦建築師交由技師負責辦理。 4. 如未涉上開建築法規定申請建築執照行為者,專業技師得單獨執行『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之補強設計業務。若由建築師辦理前開業務,仍準依建築法第13條規定,交由專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負連帶責任。惟為避免違反採購法第65條主要部份不得轉包規定,工程會建議招標機關採建築師及合法專業技師共同承攬方式辦理。 雖然如此,在上週結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監事會議中,我們得到一個結論:「大家不能就此鬆懈,革命尚未成功。」新政府團隊還了我們公理,也給我們一個保護人民居住安全的任務。我們要上緊發條,群策群力研擬一套方法,使技師能確實做好監造工作落實工程品質,技師也能拿到合理報酬,讓市場機制產生良性循環。所謂天助人助自助,技師應當自強,由過去的經驗我們知道,即使有好的法令,不好好做,也會受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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