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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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政府採購法可靈活辦理文創產業採購 ﹝本報訊﹞政府採購法已針對文化創意產業之特性訂定相關之機制,採購機關如能善用適合的招標方式,絕對可符合文創產業採購之預期功能與效益。 工程會係針對郝明義先生日前在媒體撰文,建議政府應先將文創產業自「採購法」中解套,而特做說明。 工程會表示,採購法已賦與機關辦理文化藝術採購很大的作業彈性,就法令面而言,已符合現實環境之需求,例如,採購機關可不經公告方式直接邀請具專業素養之藝文人士或團體辦理限制性招標(即議、比價),尚非一定要公開競標而以最低標為決標原則。此外,「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亦研擬修正將「公共藝術設置」排除適用採購法。 工程會表示依據「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決標資料統計,累計95年至98年4月,文化藝術相關之採購總件數2,080件,總決標金額28億8,630萬元,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直接邀請具專業素養之藝文人士或團體辦理限制性招標之件數為1,217件(占總件數58.5%),金額約19億1,814萬元(占總金額67%),顯示機關辦理文化藝術採購以上開規定辦理者占多數。至於以其他方式包含最低標競標方式之金額比重僅占約33%。 工程會進一步說明,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已有積極保護採購人員勇於任事之規定,且目前取得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者已達32,706人次,機關辦理採購人員素質已大幅提升。 工程會尊重各機關就專業與行政分工辦理文創產業採購之權責外,亦一向極重視各界對政府採購法興革之建言,即使有不同聲音,也願意虛心傾聽,並協商相關機關、業者與專家、學者共同尋求可以改善的空間,今後將視實務需要,適時協助解決機關辦理文化藝術採購相關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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