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 廣告專線 :(02)8961-3968轉149 傳真:(02)2964-1159,2963-4076 地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二段37號A3 網址:http://www.twce.org.tw E-mail:mail@twce.org.tw | NO. | ||
|
三級品管制度與實務面面觀 房性中 技師 一、前言 土木工程實施「三級品管」制度,國外已有數十年之歷史,台灣地區則始於1993年,基於國情之不同、經驗之各異,在實務上,各工程專案所展現之成果難免參差不齊,但是,建立制度且求好心切並保障品質的目標則是一致的事。 唯近年來,產、官、學、研各界對於三級品管實行面及績效性,頻頻予以負面之評議,除應該尊重其見解並瞭解其始末外,值得各界從業人員特別重視並嚴肅探討解決之良策。 本文擬由三級品管之制度面與實務面等方向,予以扼要說明其梗概,希能釐清盲點或部份錯誤之認知是幸。 二、三級品管制度緣起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自1993年10月7日頒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以來,凡屬新台幣5,000萬元以上之公共工程,皆須辦理施工品質評鑑的工作,迄今已逾15年之久,雖然有助於提昇施工品質,惟亦讓部份從業人員始終無所適從,致令負面評價不斷產生,頗有本末倒置之嘆。 筆者擬依據個人淺顯之經驗暨所見所聞,採扼要方式提出台灣地區推展三級品管制度之淺見,祈能達到正本清源之功效。 三、三級品管定義 所謂三級品管,係指全面品質管理制度所包含的三個層級,第一個層級乃由承包商負責施工品質管制系統,第二個層級由主辦工程單位執行施工品質保證系統,第三個層級則由工程主管機關負責執行與成效有關的施工品質評鑑系統。 簡言之,三級品管係由「品管」(QC)、「品保」(QA)與「評鑑」等三項作為與不同單位分別執行的工作,其目的在於作業分明、權責清楚,以祈各盡本份並提昇工程成品之品質。 四、三級品管架構 一級品管與二級品保組織架構詳圖1所示。 二級品保計畫負責機構與工作項目詳表1所示。 五、三級品管執行工作 (一)一級品管 1.承包商依契約、設計圖說或施工規範所規定之條款,於監造計畫書奉核後,提出施工計畫書,以符合規範中各工項及材料之檢驗頻率為其最基本之訴求。 2.進行文件管理與管制,收發文須確實登錄、簽辦及歸檔存查。 圖1 一級品管暨二級品保組織架構圖
表1 QA計畫負責機構與工作項目一覽表
3.設置自主品管試驗室或委請合格及正派經營之試驗室辦理QC工作。 4.要求供應商供料時,依規定要求供應商提供出廠證明書備查。 5.權責人員校核試驗報告之準確性並注意時效性。 6.自設內部稽核機制,預防技術及行政上之盲點與缺失。 7.即時矯正內部稽核所發現之缺失。 8.駐廠技師須清楚掌握施工進度、施工品質及文件與圖說之簽證作業。 9.記錄環保執行狀況、施工日報表、安衛查驗表以及製作管制圖等工作。 10.配合業主或監造單位,合情、合理、合法(例如:有正式協商會議記錄並報公文核准在案者)遂行臨時或緊急之任務。 (二)二級品保 1.監造單位依契約、設計圖說或施工規範所規定之條款,提出監造計畫書,並於奉核後交付承包商做為撰寫施工計畫書之準據。 2.依據品質規劃之內容,監造單位應擬定具體可行的品質管理計畫,並確實據以執行。同時必須提供承包商相關品質管制之標準或準則憑辦。 3.品保與品管之試驗取樣,應同批、同時進行,惟為釐清責任歸屬,須分別送驗(以分送不同之試驗室為主),只要容許誤差值符合規定,即應判定為合格。 4.品保抽樣之試驗數量,約為品管的10%~20%,惟監造單位有權要求酌予增減數量或必要之項目。並須詳細記錄,歸檔備查。 5.品保作業可同時查核承包商之文件。 6.必須評估承包商所提施工計畫書之可行性。 7.要特別注意承包商勞安及環保執行之成效。 8.記錄監工日報表(不須以承包商之施工日報表為唯一參考資料)及管制圖之查驗。 9.工程計價若採用概估之模式者,品管費用一般為施工工程費的1.0%~1.5%,品保費用則為施工工程費的0.3%~0.6%,但可視工程規模、重要性及安全性等因素而酌予調整此一費率。 10.要求承包商依行政或技術會議之決議事項進行相關作業,若未能符合契約等文件之條款時,務必以公文或信函方式處理之。 (三)三級評鑑 1.校核一級品管與二級品保各單位所提送之文件以及試驗頻率的可行性和可靠度。 2.為預防一級品管之缺失,可釐定二級品保之試驗項目與頻率。 3.釐定一級品管與二級品保試驗結果之統計分析方法。 4.擬定各工程缺失之改進方法或品質管理策略。 5.定期或不定期造訪各相關單位,並詳細記載評鑑所見之事實。 六、三級品管實務探討 三級品管制度可包含管理與技術兩個層面,前者以成效規範及約束成效規範進行行政程序的掌控,後者則採用材料方法規範執行之。其預期之成效,有下列各項: 1.提高公共工程施工之品質。 2.增加承包商自主品管之責任。 3.降低施工監造單位之人事費用。 4.技術與管理並重,雙重保障品質與安全。 5.品管與品保試驗同時進行,可互相警惕、防杜偽造情事。 現階段負面之評議,有下列各項: 1.增加承包商工作量與經費。 2.監造人員若偏重行政管理而未落實品保檢驗工作,致衍生盲點。 3.少數檢驗項目之品管費用高於材料費或施工費用。 4.因人力不足,未全程參與監造或承包商施工人員一人身兼數職。 5.駐廠技師責任劃分不清,少數廠商之駐廠技師離職率過高。 6.三級品管未落實之比例可能高達九成以上。 七、結論與建議 (一)由三級品管的緣起、定義、架構、執行工作與預期成效等項目綜合觀之,此一作為應係相當嚴謹、理性且有條不紊的制度,而如何確保工程成品的品質無虞、施工人員的安全以及減少對環境的衝擊,從業主、監造單位乃至於承包商,三方均責無旁貸,尤其不可本末倒置,藉勞民傷財之名義而荒廢三級品管之作為。 (二)施工規範中所列各項之檢、試驗頻率(例如:瀝青混凝土每施工1,000m2,檢驗壓實度及厚度一次。),本來就屬於承包商一級品管作為之範疇,並未額外增加其工作量。而二級品保之試驗費用,據知乃由監造單位檢據向業主核銷請款,亦不致產生承包商支付費用之疑義。 (三)另據筆者擔任公共工程查核委員職務5年多之經驗得知,一般承包商最弱的一環,當屬行政管理及文件管制,若再不落實二級品保及三級評鑑的工作,則公共工程之願景,實在堪憂。 (四)在實務上,少數非土木工程專業人員擔任工務所主任或業主承辦人之角色(例如:企管系畢業生擔任工務所主任及護士人員擔任學校營繕工程承辦人),經常無法及早發現錯誤、不能精準掌控施工要徑與問題癥結點,致徒生許多紛爭及困擾,此時,只有透過三級品管制度交互稽查與提醒,方能避免失敗案例或是重大災難。因此,未朝向提昇人員素質、本職學能以及正確任事之認知的目標謀求改進之道,即怪罪三級品管未見成效或未克落實之評議,恐有所偏頗或倒因為果之不當,有識之士宜審慎因應之,勿讓既存之瑕疵更形惡化才是。戒之!慎之! (五)職是之故,業界容或有取消三級品管制度之眥議,應是期期以為不可之事。但是,建議相關主管機關應立即成立專案小組,做深入的調查並瞭解其問題所在,俾能提出改善策略。切忌放任不管,徒令積非成是之評議漫天傳佈,就真的不好了。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