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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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兩岸之耐震設計規範 黃清和 技師 海峽兩岸間對耐震規範所使用的名稱及代號有所不同 四川大地震,引起台灣許多工程人員對中國抗震規範的好奇及興趣,海峽兩岸間雖對耐震規範所使用的名稱及代號亦有所不同,但其意義諸多是相同或相通的,如中國稱《抗震》,而臺灣稱《耐震》;中國稱《烈度》,而臺灣稱《震度》;中國稱《延性》,而臺灣稱《韌性》等。現引用兩岸耐震規範說明差異不同處,如下:
中國大陸稱為《烈度》;而臺灣稱為《震度》 1、兩岸之震度級數 兩岸對於烈度一詞有不同之稱謂,中國大陸稱為《烈度》;而臺灣稱為《震度》,雖其意義是一樣的,但其等級範圍及等級級別均有些許的不同,現整理如表1中國地震烈度分級與臺灣地震震度分級比較表。 表1 中國地震烈度分級與臺灣地震震度分級比較表
臺灣評定震度,是表示地震時地面上的人所感受到震動的激烈程度,或物體因受震動所遭受的破壞程度。而中國大陸地區評定烈度時,Ⅰ度~Ⅴ度以地面上人的感覺及其它震害為主;Ⅵ度~Ⅹ度以房屋震害現象為主;Ⅺ度~Ⅻ度以地表震害現象為主。 2、兩岸之建築物類別 中國抗震設計之建築類別,依使用功能之重要性可分為甲、乙、丙、丁類四種抗震設防類別。甲類屬於重大建築工程和地震時,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築,對於設計地震作用力及抗震措施應提高於本地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乙類屬於地震時建築工程之使用功能不能中斷或需儘快恢復的建築,然而設計地震作用力應符合本地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另抗震措施應提高於本地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丙類屬於甲、乙、丁類建築以外的一般建築,設計地震作用力應符合本地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丁類建築應屬於抗震次要建築,而設計地震作用力應符合本地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另抗震措施應允許比本地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適度降低,但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時,不允許降低。 臺灣抗震設計之建築物類別,系以用途係數I作為建築物類別區分之標準。用途係數I主要依下列規定:第一類建築物屬於地震災害發生後,必需維持機能以救濟大眾之重要建築物,用途係數I=1.5;第二類建築物屬於儲存多量具有毒性、爆炸性等危險物品之建築物,用途係數I=1.5;第三類建築物屬於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用途係數I=1.25;第四類建築物屬於其他一般性建築物,用途係數I=1.0。
3、兩岸之震區水平加速度係數 中國國內抗震設計之震區水平加速度係數,從《中國地震烈度區劃圖》得知,高烈度區(烈度≧9度)全國共有34個,主要分佈在西部,其中24個分佈在青藏高原及其周邊,6個在新疆,2個在華北,2個在臺灣;低烈度區(烈度≦7度)主要分佈在華南、內蒙北部、東北、西北等地區。 中國各省、自治區省會城市和直轄市的地震基本烈度
其他有關城市的地震基本烈度
若以基本設防烈度為50年設計基準期,重現期(回歸期)為475年,而超越概率為10%的中度地震烈度時,對於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與抗震設防烈度之對應關係為:6度時為0.05g;7度為0.1g~0.15g;8度為0.2g~0.3g;9度為0.4g。根據《中國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區劃圖A1》,中國近2,900個縣級以上城鎮中,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為0.05g有近1,100個,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為0.1g有近700個,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為0.15g有近350個,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為0.2g有近300個,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為0.3g有近45個,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為0.4g有15個,而不設防的城鎮約380個。 原臺灣抗震設計之震區水平加速度係數Z(代表工址所屬震區回歸期475年地震地表加速度與重力加速度g之比值)僅分為地震甲區、地震乙區,其對應之加速度係數分別為0.33、0.23。經民國95年修訂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後,已將臺灣震區劃分至鄉鎮,震區劃分極細,在此不便贅述。
抗震設計之基本原則可簡言為『小震不壞、中震可修、大震不倒』 4、兩岸之耐震設計之基本原則 中國抗震設計之基本原則為『設計之建築物,當遭受低於本地區設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響時,一般不受損傷或不需修理仍可繼續使用,當遭受本地區設防烈度的地震影響時,可能損傷但經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繼續使用,當遭受高於本地區設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響時,將不致於倒塌或發生危及生命的嚴重破壞情形』。換言之,抗震設計之基本原則可簡言為『小震不壞、中震可修、大震不倒』之三水準的設防要求,然而其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是以50年設計基準期,超越概率10%及重現期(回歸期)為475年的地震加速度為設計值。
抗震採三水準、二階段抗震設計方法 然而抗震設防的目標,可根據不同的設防水準,用不同的抗震設計要求及方法來實現,稱為三水準、二階段抗震設計方法。第一水準:建築物在遭受頻率較高,強度較低的多遇地震時,一般不損壞也不需修理,結構處於彈性狀態,可按線彈性理論進行分析,並用彈性反應譜求地震作用力;第二水準:建築物在遭受基本烈度的地震影響時,允許結構部分達到或超過屈服限度,甚至結構通過塑性變形消耗地震能量,使結構的變形和破壞程度在可能修復的範圍之內,本次設防水準的要求,主要通過概念設計方法和構造措施來實現;第三水準:建築物在遭受強度高的罕遇地震時,使不至於發生結構倒塌或危及生命安全的嚴重破壞,並按防止倒塌的方法來進行抗震設計。對脆性結構可從抗震措施來加強結構之安全;另對於延性結構,應進行彈塑性變形之驗算,使容易倒塌的結構不超過容許的變形限度。
臺灣基本原則為『使建築物在中度地震時保持在彈性限度內,大地震時容許產生塑性變形,但韌性需求不得超過容許韌性容量』 臺灣耐震設計之基本原則為『使建築物在中度地震時保持在彈性限度內,大地震時容許產生塑性變形,但韌性需求不得超過容許韌性容量』,耐震設計最主要的目標在對付大地震,屆時建築物不得崩塌,以避免造成嚴重的人命、財產損失。此處所謂大地震,對一般建築物而言,為使用壽命為50年、超越機率為10%、回歸期475年之地震;但對重要建築物而言,其對應的回歸期更長。大地震時若要建築物保持彈性,殊不經濟,因此容許建築物在一些特定位置如梁之端部產生塑鉸,藉以消耗地震能量,並降低建築物所受之地震力,實乃對付大地震的經濟做法。
防止崩塌,建築物產生的韌性比不得超過容許韌性容量 為防止崩塌,建築物產生的韌性比不得超過容許韌性容量。耐震設計的另一目標,在使建築物於中度地震時能保持在彈性限度內,使地震過後,建築物沒有任何損壞,以避免建築物需在中度地震後修補之麻煩。
臺灣抗震設計之基本原則相較於中國較保守 兩岸對於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均相同以50年為設計基準期及以超越概率10%的475年回歸期,為建築物之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但對於抗震設計之基本原則,臺灣為建築物在中度地震時保持在彈性限度,相較於中國則為中度地震時可修復,可謂設計原則要求較保守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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